前女婿分家產來勢洶洶,丈母娘的信託堅不可摧

前女婿分家產來勢洶洶,丈母孃的信託堅不可摧

丈母孃的信託能保護自己的女兒和孫子孫女,打敗和自己女兒離婚的前女婿,使自己辛苦賺來的財富,按照自己的意願,保存下來並流傳下去。前不久,ANZ銀行舉辦了講座,內容是關於分居分家產,其中貫穿了家庭信託在分居分家產時的情形。講了最高法院有關家庭信託的判例。在這個判例中,最高法院認為,信託裡的權利(例如,委任和罷免信託人的權利,以及委任和罷免受益人的權利),是婚姻關係法案裡的“利益或權利”。如果一方在信託裡的權利達到“毫無制約和範圍廣泛”的程度,那麼這種權利就可被當作是“利益或權利”,這一方在其擁有如此權利的信託裡的財產可被當作是婚姻關係的共同財產,在分居分家產的時候,按照法案在雙方之間進行分配。

前女婿分家產來勢洶洶,丈母孃的信託堅不可摧

在最高法院的判例裡,男方的信託是由男方自己設立的,其中一個信託還是在雙方關係開始之後設立的。男方在信託裡獨攬委任和罷免的權利。最近,高等法院有個案例,其中運用了高等法院的判例。當然,您會看到,高等法院判例的事實經過,特別是誰設立了信託這一點上,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有所不同。在高等法院的判例中,信託是由已故的丈母孃設立的。但是,關於“利益或權利”的論點,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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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判例的主要事實如下:

1. 男女雙方結婚多年,但是雙方已經分居,並進行分配雙方的共同財產;2. 在男女雙方關係開始後,女方的母親,即男方的丈母孃,設立了一個家庭信託;3. 丈母孃曾是女強人,她通過自己的努力,積累了財富併購置了商業地產;4. 丈母孃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讓公司成為商業地產的業主,同時讓家庭信託成為信託的100%股東。這實際上是信託擁有商業地產;5. 丈母年的信託的信託人是丈母年本人,加上獨立信託人。法庭上建立的事實是,丈母年的信託一直都有獨立信託人;6. 在丈母孃過世後,女方成為信託人之一;7. 委任和罷免信託人的權利由全體信託人掌握,任何決定都需要信託人的全數通過,才算有效;8. 信託的受益人包括女方和孫子孫女,但是男方不是受益人;9. 丈母孃在自己給信託人的備忘錄裡說,她設立家庭信託是為了給女兒和孫子孫女提供更好的生活;10. 在家庭信託設立後的某個時段,男方曾經出任過信託裡商業地產業主公司的董事;11. 法庭上建立的事實表明,男方也為信託或商業地產出過力或做過貢獻。

前女婿分家產來勢洶洶,丈母孃的信託堅不可摧

男方認為,丈母孃的信託是假信託,或者信託只是丈母孃的擋箭牌,丈母孃掛羊頭,賣狗肉,實際上都是丈母孃在幕後操控,另外,女方是家庭信託的信託人之一,信託人擁有委任和罷免信託人的權利,所以,按照最高法院的判例,這種權利是“利益或權利”,導致家庭信託裡的商業地產成為雙方共同財產,應該按照法案的原則,進行分割。男方還認為,他曾經出任業主公司的董事,為家庭信託出過力或做過貢獻,所以,信託裡的財產應該有他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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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法官駁回了男方的論點,法官的論點如下:

1. 丈母孃建立信託的意圖明確;2. 信託一直都有獨立信託人參與信託的管理;3. 所以,信託不是假信託,丈母孃也不曾一人在幕後操控;4. 在女方成為信託人之後,信託裡委任和罷免信託人的權利由全體信託人掌控,任何決定都需要所有信託人的一致通過。5. 對於在信託裡的權利,女方沒有獨攬權利,即不擁有“毫無制約和範圍廣泛”的權利;6. 所以,女方在信託裡的權利不屬於“利益或權利”,信託裡的財產不受男女雙方分居分家產的影響,男方分不到信託裡的任何財產;7. 男方確實出任過業主公司的董事,也為信託或公司或其名下的商業物業做過貢獻,但是,男方都因此得到了合理的補償或報酬;8. 信託或女方都不需向男方支付任何賠償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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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最高法院有關信託“利益或權利”判例之後的一個重要案例。雖然高院的案例將來有可能被上訴庭或最高法院推翻,但是就目前而言,這個高院的案例至少說明了或驗證了下列各點:

1. 信託在設立的時候要考慮將來可能的風險。例如,誰是設立人?設立人本身有沒有可能的婚姻同居共同財產風險?2. 信託人的組成很重要。信託人中有沒有獨立信託人?信託的文件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完整?3. 權利的設置和掌控要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委任和罷免信託人的權利在誰的手裡?掌握權利的人是否有分居分家產的風險?在高院的案例中,丈母孃的信託基本上在上述各方面做的較好。在丈母孃過世之後的女婿分家產的官司中,丈母孃的信託仍能保護自己的女兒和孫子孫女,打敗和自己女兒離婚的前女婿,使自己辛苦賺來的財富,按照自己的意願,保存下來並流傳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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