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包养无责,嫖娼要罚?

为何包养无责,嫖娼要罚?

前言

包养和嫖娼,都有违我国善良风俗,为何前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有被行政拘留的风险?乍看,法律似乎有欺负穷人之嫌。实则不然,两者法律后果的差异,是因不同部门法调整对象不同、保护利益不同而导致的。

一、

生活中常见的情境

1.甲男承担了乙女全部生活开销,两人皆为单身、未婚。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甲男承担了乙女全部生活开销,甲男与乙女长期恋爱,甲男另有女友,乙不知情。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乙知情,当何论?

3.甲男承担了乙女全部生活开销,甲男与乙女长期恋爱,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甲男另有女友,乙不知情。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乙知情,当何论?

4.甲男承担了乙女全部生活开销,甲男与乙女长期恋爱,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甲男有妻,乙不知情 。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乙知情,当何论?如乙知甲有妻且知其妻为现役军人,当何论?

5.甲男与乙女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男有妻,乙不知情。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乙知情 ,当何论?

6.甲男欲嫖娼,遇卖淫女乙,二人谈妥价钱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如甲男为中共党员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当何论?

7.甲男欲嫖娼,遇卖淫女乙,乙女不愿与甲男发生性关系,甲男遂以迷药致乙女昏迷,与之发生性关系。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甲男组织、强迫多名女性卖淫,或者协助他人组织卖淫,遇妇女乙,对其使用暴力迫使其卖淫,乙女不堪殴打而卖淫。甲男、乙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二、

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前五种情形,常被人们称为“包养”。其中第1种情形,无论双方是否为恋爱关系,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2、3种情形均为恋爱关系,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男的行为堪称“渣男”,受道德谴责。但无论乙女是否知情,双方均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4种情境中,甲男,须依《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 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承担非法同居的相应法律后果,包括在配偶提出离婚时准予离婚,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如乙知甲有妻且知其妻为现役军人,则乙女依《刑法》第259条第1款(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破坏军婚罪。

为何包养无责,嫖娼要罚?

第5种情形,甲依《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罪,且须依《婚姻法》第32、45(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条承担重婚行为的相应后果,包括准予离婚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依《婚姻法》第45条,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本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即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乙知情则构成重婚罪,不知情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6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为“卖淫嫖娼”,甲须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受治安处罚。

甲男如为中共党员,则另由中共纪律检查机关依党内法规处理,如为公职人员则由监察委员会及其主管机关依《监察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范作政务、行政处分。不过,如果甲男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或者乙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则另依《刑法》第360条成立传播性病罪;甲男明知乙女未满十四周岁,则因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第7种情形构成强奸罪,第8种情形构成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甲将依《刑法》第236、358条面临刑事处罚。

为何包养无责,嫖娼要罚?

三、

为何“包养”与嫖娼承担的后果不同

法律规则以“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为其必备的逻辑结构,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法律对某种行为定性为否定性者,成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系指因损害法律关系上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所产生的,相关主体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不利后果。法律责任较为抽象,须结合具体情境判断。承担法律责任之人,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对其实施人身、精神、财产等方面的强制惩罚措施,是为法律制裁。1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产生是因为分别违反了三种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均迥异之部门法 。损害三种不同的利益,所需承担的三种不利后果不同,因此应分别接受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从直观看,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为主要形式;行政责任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为主要 形式;刑事责任有轻重之分,以刑罚、非刑罚处理方式和刑罚的附随效果为其形式。在大多数情形中, 三种法律责任存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和数额上的差别,但并不能完全依照从轻到重的标准区分,其根本差异在于功能的不同。究竟追究何种责任,不仅要依据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更要考察所违反之部门法及责任规定所欲发挥的社会功能。损害不论如何严重,仅违反民法,造成平等私人主体损害即只有民事责任, 仅违反行政法、侵害行政管理秩序即只有行政责任;损害不论如何轻微,违反刑法、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应有刑事责任。三者可能聚合,但有区别。

例如,甲欠一千名债权人共计一亿元不还,乙偷窃他人一万元,就财产数量而论,前者社会危害显重于后者,但前者违反民法是民事责任,后者违反刑法是刑事责任。如果甲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刑 法》第276条之一),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刑法》第313条),则另当别论。 在“一、....”所述各情形中,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其对应的权益处于刑法保护的核心领域,与违反行政法的“嫖娼”,与违反道德或民法的“包养”之间是质的差异;而重婚、破坏军婚、卖淫嫖娼,其所保护的婚姻制度、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两性道德,位于刑法保护的非核心领域。判断不法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还是刑事法律,其界限在于社会危害性大小,即量的差异。立法者可以选择以何种手段加以规制。不能仅以数量大小、危害轻重来衡量责任种类。仅凭借直观经验,认为责任轻者为民事,责任重者为刑事,非轻非重者为行政,并据此对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进行简单的轻重比较,实为谬误。

四、

结论

在明确以上各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及背后的法理后,我们回到问题的本身。一般来说,“包养”持续时间更 长,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似乎损害更大,却未必承担法律责任;“嫖娼”即使仅一次,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被行政拘留。为何?因包养所花费金钱远远大于嫖娼,包养人财力富厚,法律欺负穷人?

非也!盖因所违反的法律部门不同,所涉部门法保护的利益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自属不同。首先,“ 包养”的行为不为我国的伦理道德所允许,但这种道德标准未被明确纳入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规制;其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包养”符合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并未违反行政法,不承担行政责任。 公职人员从事此行为,违反有关的行政法,才承担行政责任。而嫖娼依据上述叙述,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则需依照相应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参见李龙、汪习根著:《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320、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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