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跳單」入職仍應支付中介費用

“跳單”,是指在職業介紹機構(下稱“中介機構”)已經按照勞動者的要求提供資源信息、促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約後,勞動者為少交中介費,而跳過中介機構私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本來,通過中介機構尋找到合適的工作是許多勞動者的首選。但是,因為勞動者“跳單”或者疑似“跳單”引起的糾紛也遠非個別現象。那麼,在屬於“跳單”的情況下,勞動者還應否向中介機構支付報酬呢?

2018年1月2日,邱某與一家中介公司達成協議:中介公司在一週內給邱某找到符合其興趣的工作,入職成功後,邱某給付中介公司1000元報酬。次日下午,中介公司給邱某提供了用人單位的相應信息,邱某很滿意。但邱某覺得不到一天時間,中介公司就輕易地賺到了1000元,心裡感到不平衡,隨即他想到了“跳單”。於是,邱某私下聯繫中介公司推薦的用人單位,並悄悄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

邱某入職後,中介公司催其支付承諾的報酬,但邱某以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協議文本是中介公司單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其協商的格式條款為由,拒絕向中介公司支付該筆費用。中介公司無奈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邱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報酬1000元。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該規定也意味著,只有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才無效。本案中,邱某與中介公司關於限期完成指定工作、1000元中介費的約定既沒有免除中介公司的責任,也沒有加重邱某責任或排除邱某的主要權利,故不適用該條款規定。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服務合同作為居間合同之一,在中介公司已依約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邱某應當履行支付中介報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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