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谷逢軍與被告李政祥勞務者受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經封丘縣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727民初140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李政祥償還谷逢軍借款12300元。判決生效後,被告李政祥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谷逢軍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政祥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李政祥至今未履行。如發現被執行人線索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李政祥
性別:男
民族:漢
住址:封丘縣陳固鄉李馬臺村
年齡:69
身份證號:4108211949XXXX4515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727民初1401號民事判決書
所確定的義務:12300元。
執行法院:封丘縣人民法院
立案時間:2018年3月5日
舉報電話:18537309278楊法官
封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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