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出軌了,財產應如何分配?

再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存在過婚姻關係的離婚男女再一次登記結婚的情況。如今,再婚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想要成為合法的夫妻,那麼就得要辦理相關手續,成為合法的夫妻,但是很多再婚的夫妻,他們之間的感情並不是無堅不摧的,也是會出現出軌的現象的,那麼一方出軌,財產如何分配,是否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出軌了,財產應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有權利對財產進行分配的,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另外一方是無權干涉也無權去分配;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有時候這並不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3)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4)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3、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4、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出軌了,財產應如何分配?

如果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再婚家庭財產如何分配?

如果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夫妻間的財產屬於以下財產性質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2)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3)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4)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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