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

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 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法院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3、一方没有证据就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来综合判定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

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

根据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推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应有充足的证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方如果拒绝,法院有权对该子女应依法推定为该对夫妻的亲生子女即与该对夫妻均存在血缘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一方如果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法院是有权利对子女进行依法推定的,只要男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女方怀孕的时候,自己不在其身边,根本没有同房之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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