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解百納」,商標十七年的合縱連橫,究竟誰才是正版?

近日,因認為北京龍徽釀酒有限公司(下稱龍徽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和銷售帶有“解百納”字樣的葡萄酒,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張裕公司)以商標侵權糾紛為由,將前者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百年“解百納”,商標十七年的合縱連橫,究竟誰才是正版?

原告張裕公司訴稱,其公司創立於1892年,是國內最早也是最大的葡萄酒釀造商之一,“解百納”作為該公司的核心子品牌,已於2012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在福建某購物商城內買到一瓶標有“解百納”字樣的侵權葡萄酒產品,該產品由龍徽公司生產,在福建、江蘇等地均有銷售。龍徽公司成立於1987年,註冊資本達2億餘元人民幣,是大型老牌酒水生產廠家,其侵權故意明顯,情節惡劣,給張裕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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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徽公司解百納葡萄酒)

“解百納”是張裕公司名下的註冊商標,申請註冊時間為2002年4月14日,註冊號為第1748888號,核定使用在第33類,用於酒(飲料);果酒(含酒精);燒酒;蒸餾酒精飲料;雞尾酒;葡萄酒;白蘭地;威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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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

本案目前還在進一步審理中。雖然張裕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對龍徽公司提起了訴訟,但在數年前,“解百納”商標曾陷入漫長而波折的商標紛爭中,一爭就是近十年,這場糾紛的最終結果和判決,也曾在業界引起巨大的轟動與反響。

“解百納”的商標之路:漫長而坎坷

百年“解百納”,商標十七年的合縱連橫,究竟誰才是正版?

• 1936年9月15日,張裕釀酒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向當時的實業部商標局提出了由五角星、盾形圖形、″C、Y″及″Cabernet d’Est″字母組成的商標註冊申請。

• 1937年6月28日上述商標獲得註冊,註冊證書號為“第33477號”。申請商標的圖樣中沒有出現“解百納”文字,但在《實業部商標局審定書稿》的“商標名稱”欄寫有“五角星CY Cabernet d’Est(解百納)”字樣。

• 1959年,張裕“解百納”商標向當時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並准予備案使用。

• 1985年,張裕公司向煙臺市工商局提交了“解百納”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但該申請未被核轉至商標局。

• 1992年張裕公司再次將“解百納”商標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但僅獲准備案,並沒有正式註冊。因為張裕集團當時申請的商標含有英文字母,不符合當時《商標法》的規定。

• 2001年5月8日,張裕集團向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在第33類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 2002年4月14日, 張裕集團名下的“解百納”商標獲准註冊註冊,註冊號為1748888。

• 2002年,中糧酒業、中糧長城、王朝、威龍四家企業分別以“解百納”是原料名稱和通用商品名稱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註冊申請。

• 2002年7月10日,商標局作出《關於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註冊商標的決定》,對“解百納”註冊商標予以撤銷,張裕集團隨後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該案進入漫長的行政複審。

• 2008年5月,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於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裁定對“解百納”商標予以維持。

• 2008年6月,中糧酒業、中糧長城煙臺公司、威龍和王朝等4企業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案一審期間,經人民法院准許,威龍公司撤回了對商評委的起訴。

•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商評委做出的裁定程序並無不當,不支持原告“爭議商標屬不當註冊”的訴訟請求。

• 2010年1月,原告3家企業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商評委在60日內就該商標爭議重新作出裁定。

• 2010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 2010年12月,各方在商評委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張裕集團擁有“解百納”商標,並許可長城、王朝、威龍三家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其他葡萄酒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均屬侵權。

• 2011年1月18日,張裕集團發佈公告,稱“解百納”商標所有權屬於張裕集團。張裕集團許可其他六家企業(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中糧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酒釀酒有限公司和山東威龍葡萄酒股份公司)無償、無限期使用“解百納”商標。張裕集團不得解除商標使用許可,中糧、王朝等公司今後不得對張裕集團的“解百納”商標提出爭議。

至此,張裕公司的“解百納”商標之爭終於告一段落。不過,雖然歷經近十年的坎坷,張裕集團終於確保了“解百納”商標的合法地位,但業界也從未停止過對於使用“解百納”這一名稱的爭取,直到近幾年,仍然有人不斷對“解百納”商標提出無效申請。

今年4月26日,商評委發佈了商評字[2018]第0000070878號裁定書,駁回青島東尼釀酒有限公司於2017年9月27日針對張裕集團“解百納”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對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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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解百納是否屬於通用名稱?

這場持續了十年、甚至到現在仍在繼續的“解百納”商標紛爭,其爭議核心主要為解百納究竟是不是通用名稱。

據查詢,大部分針對“解百納”商標提出的無效申請,均提到“解百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譯而來,該種葡萄是釀造紅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而解百納乾紅葡萄酒正是此種葡萄釀造而成,屬於行業標準的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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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Cabernet”究竟是不是葡萄品種,“解百納”的名稱來源又是什麼呢?

據張裕集團稱,“解百納”的名稱來源為1931年,當時的張裕集團經理徐望之先生組織了一批人員對公司的高檔葡萄酒進行研究定名,經討論,他們決定秉承張裕創始人張弼士先生倡導的“東西融合”理念,取“攜海納百川”之意,定下了“解百納”的名字。

對於解百納是否為葡萄品種和品系的問題,中國園藝學會葡萄與葡萄酒分會稱:品種是農作物分類的基礎。根據我國農作物和園藝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種名稱與認可標準,並沒有叫做“解百納”的葡萄品種。在全世界,釀酒葡萄品種名稱中含有“cabernet”的主要有: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 、Ruby Cabernet、Cabernet Mitos、Caberney Dorsa等。其中,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原產於法國,在世界範圍內廣泛栽培;Cabernet Gernischt是中國選育出來的,主要在中國煙臺栽培;Ruby Cabernet來源於美國,中國有少量的栽培;Cabernet Mitos、Cabernet Dorsa主要在德國栽培。這些品種來源不同,具有不同的栽培特點和釀酒學特點,是完全獨立的品種。現有的科學研究表明,它們之間並無直接的關係。因此,也就不存在“Cabernet ”品系之說,獨立的“Cabernet”出現也是沒有意義的。

這表明,既然“Cabernet”不代表任何品種,解百納是由該種葡萄所釀造的葡萄酒種類這種說法也就站不住腳了。另一方面,“Cabernet”在中國還有“佳本納”、“加本難”、“卡門耐特”、“卡本內”等多種譯法,張裕集團對其賦予的“解百納”這個名字,不光是簡單的單詞翻譯,而是融合了音譯,並對其賦予一定文化內涵後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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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最終商評委經討論認為,“解百納”不是我國正式公佈的葡萄品種名稱,以及現行《葡萄酒》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範所規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稱,即不屬於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稱。此外,“解百納”並非漢語固定詞彙,“解百納”一詞最早於1936年由張裕釀酒公司使用,並作為商標名稱的一部分出現在商標註冊文件中。“解百納”長期被張裕公司作為葡萄酒的商標或特定名稱使用,能夠起到區分葡萄酒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徵。綜上,商評委認定“解百納”不屬於通用名稱,對商標予以維持。

通用名稱與商標之爭:存在於眾多商品中

“解百納”商標的確立,在通用名稱與商標的判別標準上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日後眾多商標與通用名稱的判定上起到了參考式的作用。

事實上,除了解百納,還有許多知名的商品曾陷入過究竟是通用名稱還是商標的風波中。

例如現在普遍被大家用來代指床墊商品的席夢思,最初是美國美夢公司的註冊商標,最終就因被認定為通用名稱而無法在中國作為商標獲得註冊;原本屬於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標“優盤”,也因人們的廣泛使用而被撤銷註冊。

百年“解百納”,商標十七年的合縱連橫,究竟誰才是正版?

從國外的“阿司匹林”、“創可貼”到國內的“小肥羊”、“金絲肉鬆餅”,國內外商標和通用名稱的爭論從來未曾停止過,涉及通用名稱的商標糾紛也時有發生。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多與法律法規的完善,通用名稱與商標的爭端也日益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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