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期限如何与采购结果“相辅相成”

资金支付期限如何与采购结果“相辅相成”

■ 周景超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已成为政府采购领域广为关注的焦点。在现实中,有少数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随意设定资金支付期限或者根据“意中人”的要求变更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如,某单位购置一批办公电脑,预算金额为11万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合同文本中资金支付期限竟长达三年之久。社会上对此“众说纷纭”,长此以往,将会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本来不应该存在资金拖欠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现行采购法律法规只规定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而没有明确采购资金支付期限设定的要求。且尚未有统一的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供参考。二是由于政府采购的商品种类繁多,不同商品的属性、生命周期,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时间长短差异性极大,采购人很难设定出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采购结果相关联的评价机制;三是出于某种私利,通过延长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减少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

那么如何让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前延后伸”呢?

首先,采购人应按照《预算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范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及资金支付条款,并在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资金支付期限。通过公开采购资金支付期限,既能促进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又能使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获得相同的资金支付信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其次,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应依据采购项目的种类、生命周期,履约验收以及质保期时间综合分析后确定。一是根据项目的属性确定。如,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货物类,产品周期比较短,市场价格波动变化比较大,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应相对较短,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至95%,其余10%-5%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再如,电梯、工程机械等复杂设备,产品周期比较长,除了对设备主机、附件和零配件等货物进行验收外,还要考虑安装和调试,最终进行验收。培训等附加服务的验收,可依据项目采购周期的长短确定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二是根据项目的生命周期设定。像办公耗材、印刷品等低值易耗品,这类货物较为普遍,生命周期短,且市场价格透明,供应商对采购资金支付期限更为敏感,采购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会获得供应商更“实惠”的报价;三是根据项目的履约周期确定。履约周期短的项目,像办公设备、电器采购等,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即可供货完毕,这样就缩短了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再比如,网络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前期需要规划设计,而后期施工涉及多个行业且需要特殊制作,履约验收期限会长一些,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可根据项目进度按比例设定。四是根据项目的质保期时间确定。货物类商品质保期由国家规定的三包目录商品和非三包目录商品,国家规定的三包目录商品按国家规定三包标准执行,非三包目录的商品按行业标准执行。如,消防车、发电设备等货物采购质保期相对比较长,可适当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资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再者,还应根据项目的采购方式确定。若采用招标方式或询价方式采购,由于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必须事先在合同文本中“固定”,这就需要根据以上方法综合分析后确定。而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则可以在谈判过程中随着采购需求的变动同步更改采购资金支付期限的采购草案,同时还应看到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供应商的报价密切相关,对采购人有利且风险小的商务条件往往又可能对供应商不利,一旦供应商承担了较大风险,他们就会将不利因素和风险列入成本,通过提高投标报价来抵御这部分风险。因此,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经过与供应商的反复谈判,实现从粗放到集约,提出对供应商更有利的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以取得供应商更合理的报价,从而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结果。

最后,采购人应以采购结果为导向,细化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供应商履约相关的质量标准、合同标的交付时间、施工进度、安装、调试,履约验收的方法以及质量保证期时间要求等内容,并在签订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除由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以及采购人工作变动的原因以外,导致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必须调整变更的,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可随意变更采购资金支付期限。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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