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遺囑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隨著經濟建設的開放,農村很多年輕人因為工作和生活大部分在城市的原因,導致把原來在農村的戶口遷移到了城市。當戶口發生變化後,可能就會涉及農村房屋的繼承問題了。因為大部分人即使戶口遷移了,但是父母的戶口還在農村,當這部分人的父母去世後,他們的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遺囑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明確規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法律對於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無限制,故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戶口的繼承人繼承。

二、因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身份性,流轉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分配,所以,沒有建房或原房倒塌後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資源部1995年5月頒佈)第四十九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此規定,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所有權因繼承而轉移後,繼承人當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這也符合我國房地一體的立法原則。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遺囑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遺囑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3、代書遺囑。4、錄音遺囑。5、口頭遺囑。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城市戶口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嗎,遺囑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是不受戶口影響,也就是說,即使子女戶口發生變化,未來對農村宅基地的繼承還是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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