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借「設施農業」名義進行非農建設

南方日報訊 (記者/羅瓊)以品味農村風光、感受農業發展的農業旅遊,已經成為了佛山旅遊界的新業態。一批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比如農家樂、酒莊、莊園等,也應運而生。但值得全市農業旅遊從業者注意的是,這些場所將按照建設用地標準進行管理。

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佛山市農業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機動遊樂設施用地,不能作為設施農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和辦理手續。

據瞭解,《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4類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通知》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生產設施用地外,另外兩類設施用地均有相應的用地規模限制。

《通知》要求,各區要嚴格按照規定,合理界定各類設施用地的範圍,避免變相擴大使用設施農用地。以下用地不能作為設施農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和辦理手續:一.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二.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機動遊樂設施用地;三.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10個硬底化停車位以上)、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四.員工生活用房。

此外,農業生產者在農用地上搭建或安裝沒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壞耕作層且無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塑料大棚、種植架、噴淋管、水產保溫大棚的,仍按原地類管理,不需要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備案手續。

而針對設施農用地設施的建設,應力求簡易,以滿足農業生產管理需要為目的,與環境相協調,要求易於拆除、便於恢復農業生產條件。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的,鼓勵選用便於今後拆卸復耕的木、竹、鋼或新型環保材料等結構,鼓勵使用臨時活動板房。傳統沿襲或長久使用的機耕路可硬底化鋪設(路面寬度不超過8米)。

可有條件佔用基本農田

《通知》明確,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儘量使用低丘緩坡、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難以提高、低效閒置的土地發展設施農業,鼓勵建設多層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嚴禁借設施農業名義進行非農建設。

對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以佔用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照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確保基本農田面積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通知》顯示,各區應研究建立土地復墾保證金管理制度,設立第三方監管賬戶,明確保證金使用監管及支取要求。嚴格遵照有關規程做好土地復墾驗收工作,確保土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

復墾保證金標準原則上應以專家評審的復墾方案為準,因過於小型而不適宜單獨進行復墾方案專家評審的設施農用地項目,項目所在鎮街可以定期集中組織若干小型設施農用地項目進行統一的設施農用地復墾方案專家評審。

《通知》還要求各區對轄區內2009年以來已建成的農業設施用地進行全面調查梳理,在符合相關專項規劃的前提下,以支持發展高效設施農業的原則實事求是地予以處置。一是對已建成符合現行政策的,按規定補辦備案手續;二是對已建成不符合現行政策的,由鎮(街)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到位後按規定補辦備案手續;對整改不到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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