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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與法院的關係:勞動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調整勞動關係,有獨立的內容體系,是關於勞動方面的基本法律。勞動法包括了勞動就業、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工資保障、工時休假、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會、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是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方面的。法院審理勞動方面案件時,處理勞動爭議實體問題必須適用勞動法規定。
二、提問者可能想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是什麼關係。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機構。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應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進行仲裁前置程序。
(二)當事人一方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