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於小微企業擔保機構發展的免稅政策調整出台

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劉寶

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高度重視為小微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發展,部中小企業局認真落實部領導要求,針對該類擔保機構反映原免徵增值稅政策門檻過高、覆蓋面較窄等問題,與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就調整完善政策進行了多次溝通協調,並通過擔保機構調研、數據測算等了解實際情況,積極提出政策調整建議,推動政策儘快出臺。2017年12月25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其中第六條對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即:“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增值稅免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納稅人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增值稅免稅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滿3年的,可以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有三大亮點:一是免稅不再設置前置條件,避免了擔保機構因政策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無法享受政策的問題;二是依據擔保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業務免稅,擴大了政策覆蓋面,體現了政策引導作用;三是不再由相關部門審核或備案,簡化了免稅手續,降低了門檻。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報送系統”對今年上半年近3000家擔保機構業務測算,超過70%的擔保業務可以免稅。這對於引導擔保機構專注服務小微企業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進一步發揮擔保在緩解融資難融資貴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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