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將銀行貸款用於放高利貸,銀行有責任嗎?保證人有權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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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不能用於轉貸,也不能用於權益性投資,不能進入股市等高風險領域。

任何一筆銀行貸款,在簽訂貸款合同的時候,都要約定明確的用途。金額超過30萬的消費貸,超過50萬的經營貸還要根據合同,直接支付到對方賬戶。

利用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有人這麼做。因為有利可圖。銀行貸款利息年息最多7%……高利貸年息24%-36%……只要簽訂幾份合同,就能夠有20%以上的收益……正是收益高,無成本。有人就萌發了用銀行貸款放高利貸的想法。

用貸款放高利貸很顯然違背了銀行《借款合同》得約定,屬於違約。銀行一旦發現會立刻要求借款人償還本息,並按照合同約定予以罰款。

至於銀行借款保證人的擔保,是對銀行債務本身的擔保,而不收到銀行貸款用途的影響………簡單說,如果用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最後銀行貸款還不上了,違約了………擔保人仍然要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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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被移用導致保證人遭受損失,銀行有責任。

首先在貸款調查階段,銀行要對借款人的真實意圖進行了解。如果發現用途不實,就不應當放款。

其次,銀行應當在貸款發放後對貸款用途進行檢查,如果發現貸款被挪用應當立即要求還款並通知保證人。

保證人也有義務監督借款人,發現貸款被挪用應及時通知銀行。

貸款被挪用,保證人是否能因此解除保證責任?這要看實際情況。

如果銀行怠於履職,明知貸款被挪用而未採取任何措施,或者銀行與借款人串通欺騙保證人,由此導致保證人損失,保證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人不能舉證證明銀行怠於履職,免除保證責任的要求恐怕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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