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
生態環境部
審議並原則通過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5-2012)修改單
修改單主要內容是
修改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規定
與國際接軌
現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012發佈實施以來
有力引領了我國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和環境管理轉型
對制定實施“大氣十條”
促進全國和重點區域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按照“大氣十條”中
關於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應定期評估並適時修訂的要求
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
委託中國工程院對標準 開展了專題評估
中國工程院高度重視
相關領域的50多位院士出馬
成立了
評估工作領導小組
顧問專家組、評估專家組
執筆組及支持團隊
歷時5個月
組織了七次全體人員參加的研討會
通過對2013-2016年
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
全國338個城市的業務化監測
和國內主要科研單位研究成果 的系統總結
最終形成了評估報告
現行標準在實施過程中
最主要問題是
標準體系中的狀態參數
我國以往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都按照標準狀態
(0℃,1個標準大氣壓)
計算汙染物質量濃度和排放量
而發達國家通常規定
在監測汙染物濃度的同時
要監測並記錄氣溫、氣壓等狀態參數
氣態汙染物監測狀態方面
通常採用常溫和1個大氣壓
作為參考狀態
這裡說的主要是
美國為代表的25℃
和歐盟為代表的20℃兩類
接近多數人群的實際生活環境
0和20、25的標準
這個確實沒有可比性
所以為了和國際接軌
必須用相同的“尺子”進行比較
但是結合我國地理位置
氣候條件等因素
標準修改單提出兩條修改意見
首先就是標準修改
將汙染物按照標準狀態
(0℃、1個標準大氣壓)
修改為
氣態汙染物按照參考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
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況狀態
(監測點的實際氣溫和氣壓)
二是增加了開展空氣汙染物濃度監測
同時要監測記錄氣溫
氣壓等氣象參數的規定
當然了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後
與其相關的21項監測方法標準
也相應不得不進行修訂嘍
整理自:生態環境部
閱讀更多 郯城環境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