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兩個「令人髮指」的案子

楊晨霖 律師


這幾天,有幾位當事人諮詢兩件村幹部以令人髮指的傷害方式惡意侵害老百姓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案子。每當聽到受害人陳述這些案情的時候,那種憤怒之情溢於言表,遊俠性情都要衝冠而怒了!沒辦法,作為律師只有想辦法給當事人找維權的法律途徑。閒話少敘,還是繼續和大家分享這兩個案子。

今天說說兩個“令人髮指”的案子

案一案情這樣:當事人是綿陽農村的,到了適婚年齡,自己找了一個男朋友,父母覺得合適也就結婚了。結婚後,當事人和老公也就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懷上了孩子,這樣的生活也是持續了很多年,當事人生了兩個孩子。

孩子也是漸漸長大了,當事人和自己的老公的矛盾也是越來越激化了,據當事人家屬講感情不和有好多年了。隨著孩子的長大,都走上社會,自己能謀生的時候了,當事人覺得自己要尋找自己的幸福生活了,就和自己的老公離婚了。

當事人離婚的時候已經40出頭了,找了一個也是農村的,有個孩子。當事人找的這位也是一年外出打工的。兩個人打工的時候認識,都是單身,感覺很合適,就走到一起了。據當事人家屬講,2008年,兩個人一起沒多久就懷孕了。

海誓山盟,據家屬講,當事人很喜歡這位再婚的男朋友,一定要為這個男的把孩子生下來。兩個人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孩子就已經6個月了,當事人回農村老家去養胎去了。

當事人回農村老家養胎的時候就被村幹部給發現了,當事人這是三胎了,村幹部做工作讓當事人打胎,當事人堅決不幹。

一天村幹部準備好了救護車,摸到當事人家裡人下地幹活去了,就迅速趕到當事人的家裡,強行將當事人按上了救護車,拉到醫院打了引產針。

引產針一打,孩子肯定是保不住了,當事人的神智也有問題了,沒幾天當事人就徹底瘋了,完全不具備一個正常人的狀況了,這樣的狀況一直持續到現在10年了。

現在家屬找我們律師想追究村幹部的侵權責任或刑事責任。

家屬認為這是故意傷害,應該追究村幹部的刑事責任。

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的前提就是要有傷害的故意。在本案中,村幹部人家可以理直氣壯的說是在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其行為有國家政策依據的。從這個角度講,人家不具備故意傷害的故意。雖然從我們老百姓以及法治的角度講,這就是故意傷害行為,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人家村幹部有國家政策的豁免,這樣的案件當事人家屬企圖以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那是徒勞的,除非是在美國等西方法治國家就差不多了。

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就不能追究民事或行政侵權責任了。在本案中,村幹部的若以行政機關,鄉政府的指派,執行鄉政府的任務,便是一個行政行為了,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精神傷害)當事人完全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若是村幹部為了政績,私自以採取的行為,當事人可以以民事侵權的角度,要求賠償。

在本案中,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最大的難點就是舉證的問題,如何證明當事人的精神失常與村幹部醫院的引產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若能證明這一點,其賠償訴求才能得到合理賠償。

案二案情這樣:當事人也是農村的,今年村上根據統一規劃,要修一條路。這個統一規劃正好要佔用當時人家的半畝地。

今天說說兩個“令人髮指”的案子

當事人也是起打毛心腸,覺得你佔我半畝地,你就應該賠償我。農村老百姓都是喜歡耍點小聰明,覺得自己懂點兵法什麼“兵半渡,可擊之”,一般就是等人家施工進場開始施工了,就開始擋路,阻擋施工,要挾給予賠償。

當事人千算萬算,卻沒想到碰上了個硬茬村主任。當事人阻擋施工,人家就通知了村主任,村主任沒幾分鐘到現場,當然就是一場激烈的爭吵,當事人當然是沒有賠償堅決就不讓施工了,村幹部也是匪氣十足,馬上喊混凝土罐車把水泥往當事人身上澆築,放言說是要把當事人澆築到路基中去,當事人馬上被埋在了混凝土中。

當事人從混凝土堆中爬起,馬上報警,警察來了也是和村幹部一家人,說是路給大家修的,你阻擋施工就是犯法嗎之類的,不了了之了。

事後,村主任放言,要取消當事人家的農業相關的補貼,什麼耕報基金等等幾個補貼項目,報復當事人。

在本案中是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統一規劃,政府佔用老百姓耕地,應該給予補償而沒有給予補償的行政爭議;另一個是村幹部喪心病狂的混凝土澆築老百姓的民事侵權糾紛。

按照物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老百姓的土地承包權是物權,是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他人無權佔有和侵害。

在本案中,政府統一規劃,徵用老百姓的土地就用該給予補償,置換給予同等數量的土地補償或給予現金補償。本案中,政府在沒有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徵用老百姓的土地,本身就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訴求政府給予補償。

村幹部喪心病狂的用水泥澆築老百姓的行為,本身也是民事侵權行為,如果給當事人造成傷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這兩個案子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政府積極主動的行政侵權給老百姓造成的傷害或損失。有人可能覺得不對,具體實施的是村幹部,並不是政府。這就涉及到我們國家村幹部的實際身份了。我們國家村幹部的行為中,摻雜裹挾著行政行為。村委會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行為活動中,其已經淪落為政府的最基層行政單位,其行為你要篩選出其作為自治組織的非行政行為是很難的。故而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就需要仔細甄別該類行為,避免法院不予受理你的訴訟或承擔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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