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責方無力賠償,無責方投保的車損險能否理賠?

交通事故,全责方无力赔偿,无责方投保的车损险能否理赔?

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已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但未獲得足額賠償的,投保人能否再依據保險合同關係,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案情

張某駕駛一輛奇瑞轎車行至晉陽高速公路35KM+400M處隧道內,擦碰右側隧道牆壁後越過中心單黃線與柴某駕駛的雅閣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柴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柴某作為原告將張某訴至陽城縣人民法院,陽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張某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柴某車輛損失2000元,其餘損失38459元由張某負責賠償。判決生效後,原告柴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張某處獲得賠償款12700元,剩餘27759元張某無賠償能力,未獲得賠償。

柴某想到自己駕駛的雅閣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保額150000元,便找保險公司理賠,而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已經就此作出了判決,這錢應該由侵權人張某承擔,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故柴某又向晉城市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責任範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7759元。

判決

晉城市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了保險合同關係,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在原告所投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所受損失根據陽城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認40459元,扣除原告已獲得的賠償款12700元,剩餘27759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判後,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原判。

評析

根據《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被保險人車輛受損的情況下,投保人享有雙重請求權,既可以依據侵權關係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關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兩個請求權的行使無前後順序限制,而且在行使一種請求權後,仍有權就未獲得賠償部分行使另一種請求權。

本案中,車輛受損方自己投有車損險,在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仍未獲得足額賠償的情況下,仍有權請求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當然,保險公司並非終局的賠償義務人,

保險公司在支付保險金後,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在已付的保險金範圍內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賠償義務。(作者單位: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全责方无力赔偿,无责方投保的车损险能否理赔?

小編提示:有全保(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的情況下,再別輕易攬全責。投保人還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關係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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