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兩位業主,花了3000多萬元買下327個車位,還加上地鎖,這樣做是否合理?

依黛


雖然從純粹的市場行為不端來看,兩位車主並沒有錯,花錢買車位,就象此前花前買房子一樣,再等漲價後賣出去。

但是,很顯然,小區中的車位,不是完全的商品,很大程度上,是開發商為業主建設的配套工程。如果沒有車位,很多業主可能就不會選擇這裡的商品房。而現在,開發商將車位全部賣給了兩個人,由其做個二道販子再賺其他業主一遍,毫無疑問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小區建設規劃的。

為什麼小區在建設過程中必須有明確的綠化面積、配套設施,尤其是車位,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就是因為車位問題越來越成為許多小區非常突出的問題。小區的車位數量不足,就會給小區周邊的馬路環境帶來極大影響,給小區周邊的馬路安全帶來隱患。

面對兩位業主把327個車位全部買下,明顯損害了其他業務的利益,剝奪了其他業主享受車位的權利。就算兩位業主會再將車位賣給小區居民,但產生的利潤就是小區業主的損失,是不可能答應的。所以,其他業主完全可以向政府職能部門,如住建、規劃等彙報,請求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兩位業主只能將車位按原價賣給其他業主。


譚浩俊


真是財大氣粗呀,這不明顯在炒車位,在賺鄰居的錢嗎?他們能買到這麼多車位,不得不懷疑該小區物業管理有問題,是不是有什麼貓膩呀。

12萬買,16萬賣,看似非常精明的買賣,卻是一則違反常識,極顯腦殘的交易。

明眼人誰看不出這些車位落到個人手上,是壟斷資源。其他業主有車也沒地方停,如果這個情況一直維繫,會出現一種情況:小區四周停滿了車,業主怨聲載道,但正常停車位卻空空如也,被強力霸佔。

這是多麼諷刺的場面,是資源的巨大浪費。

按所謂的市場規則看,兩位業主有眼光,敢於投入,敢於冒險。

按常理看,這兩位業主也夠傻的。如果其他業主想買車位,不早就從開放商那直接購買了嗎?誰會願意多花4萬元從中間被倒賣一手的人那裡買呢,要麼這是極其有爭議的領域,要麼是車位12萬一個價太高本就難賣出去,不管怎麼看這都有極大的坑。

如果車位又緊俏,產權又清晰無爭議,就不得不讓人懷疑這之間的交易有貓膩了。

相信,隨著這則新聞的擴散,相關方面會很快撤銷327個車位一口吃進的交易,還普通住戶一個相對乾淨的居住環境。


財經作家邱恆明


從題主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浙江金華有人花了3000多萬元用口氣買下327個車位,打算通過轉手賺其中的差價,一倒賣,一個車位就可以賺4萬元。這樣的行為必然會引起其他業主的不滿,紛紛表示“憑什麼可以買這麼多,到底是不是合合理?”


其他業主的憤怒我們是可以理解的,這也是很多地方都會出現的情況,炒完了房子,炒墓地,炒完了墓地,現在又開始炒車位,總有一部分有錢人靠著看似有經商頭腦的舉動,來抬高這些價格,讓剛需的群體也來越難。 其實根據物業法,小區車位是屬於住宅的配套設施,應該合理保障全體業主的權益,但是這兩個業主打包買車位的舉動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也是違反物權法的行為。但是為什麼?

相信一定是兩個業主和房產開發商私自交易,這其中有存在不合理的嫌疑。 這幾年,隨著樓市越來越升溫,車位也隨之高漲,很多住宅限購現價的情況下,開始惡意炒車位,如果對這樣的行為不及時應對的話,勢必會超成市場混亂,讓需要車位的人買不到成為,而那些有錢人卻霸佔著大部分的車位。

希望規範車位合理化的政策,讓所有的業主都享受到該有的利益


小馬說旅行


這要視車位的產權狀況,如果是手續齊全的車位,當地也沒有相關約束政策,那開發商與業主的買賣合同是合法的,也是受到保護的,同時,在一定的時限內轉賣,只要依法繳納相應的稅費,誰也無權干涉;但如果車位是沒有產權證的,也就是開發商並不擁有車位產權甚至使用權,那交易就是非法的,所佔有的車位稱為非法佔有,地鎖為違法建設,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去城管部門投訴對地鎖限期拆除,至於購得款,與業主無關。


buxz


首先這是一個就小區,大家都有買車也得機會四年來沒有人買,這個人買了很多。所有業主都曾經有買車位的機會,只是他們沒有珍惜而已。並不是強行交易或者內部交易造成的壟斷。其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有權買東西。再賣出去。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這個買主做的沒有任何錯誤。珍惜行業主力受損,那是因為他們沒有抓住可以買的機會,四年都沒有出手。被別人買了自己沒有了,這是很正常的嘛。車位就是有限資源誰買的就買了賣完了就沒有了。

只要他曾經公開掛牌賣過,大家也都有機會買。那就可以啦!這只是一個錯失良機而並非是壟斷或者是黑社會的性質。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賣房子的時候不賣車位,把你們都圈在一個小區裡,然後再高價賣車位這種就是我們應該反對的。

本例大家都有機會公平競爭。這是沒有問題的


道友請留步0o


車位是所有買房業主的配套設施,開發商在規劃時,車位配比是經過規劃部門審核,達不到最低配比標準,那麼房地產項目是不能開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其中“按照配置比例”是指當車位配比小於1:1時,業主最多購買或者租賃1個車位,小於2:1最多購買或者租賃2個,依次類推,車位先到先得。當出現車位全部處置完時,因配比不足1:1,後期出現買不到車位的業主,也認定已經首先滿足業主需要。所以在車位未處置完且有剩餘的情況下,只能半年短租給多個車的業主或者非業主。當其他業主有需求時,多個車位的業主及非業主應當退出。當出現業主購買多個超比例的車位時,法院應判定合同無效。


手機用戶64389951119


我認為單純從商品屬性論,他們並沒有做錯什麼,法無禁止即合理。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人買了三個車位,然後自用兩個,出售一個,那這個人有錯麼?如果一個人經營的是車隊,名下有車100輛,那他可不可以買一百個車位?如果一個人買下100個車位,每個降價1萬出售,還會有人抗議麼?這個事情的核心不在於買了多少,而在於他讓同一小區的其他人感覺到利益受到威脅,大家抗議制度不合理,希望從制度上給予約束,讓這個人以原價出讓車位。法律無外乎人心,事件的產生折射了管理的漏洞,及時補上才是最關鍵的,否則會有更多的人模仿這個事情。畢竟能做到這種事情的人每個城市都有很多,之前沒人做說明還有最基本的善惡觀和羞恥感,知道這麼做會遭人唾罵,擔心大投資會虧錢。如果這次沒有下文了,那大家就都會知道,原來還可以這麼掙錢啊!!


稻殼燒


小區建成已經4年都沒人買的車位、一夜間會有人花3000萬整體買斷?有病啊!就不怕爛在手裡賣不出去?說到底還是開發商自己玩的伎倆,什麼個人買斷?其實就是開發商自己找2個人然後披著個人名義的外衣再變相漲價製造恐慌。別問我是怎麼知道的,我們小區幾年前開發商就搞過這一套。


哥的白


不管是車位,還是房子,都是當今社會城市人的最基本生活條件,當別人花錢把車位買了,人家還不讓你佔為已用,你們就覺得這不合理,那你們把房子都買了,沒買房的人也沒有房子住,那這應該更不合理,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賢澤532


業主們可以先去相關部門諮詢一下這兩位老闆買的車位是否有完全產權,如果買的只是20年的使用權,大夥就什麼都不用做,只要都不去租他們的車位即可,讓他們那幾千萬擺在那。等20年期限一到,車位又是業主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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