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索取建房款項 法官調解案結事了

經人介紹後匆匆結婚,婚後生活極不融洽且聚少離多,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則要求退回建房款和傢俱。2018年7月17日,賓陽縣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同意協議離婚。

原告李芳與被告彭華於2014年經人介紹認識,雖然被告彭華比原告李芳大十歲,但年齡的差異卻阻擋不了赤誠的愛情,經過幾個月時間的相處便結為連理。由於戀愛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加上婚後雙方溝通少,夫妻生活極不融洽。當破裂的感情還有一線挽回希望的時候,原告李芳卻孑然離開了家前往外地打工,被告彭華一個人獨自承受著這份突如其來的冷落。為此,雙方的感情更是日趨冷淡,已無和好可能。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李芳於2018年4月訴至賓陽縣法院甘棠法庭,請求與被告彭華離婚。

庭審期間,被告稱,雙方登記結婚後,被告花了十萬餘元用於女方家庭建房以及購買傢俱,現在離婚,原告應該全額補償並退還傢俱。原告辯稱,該項開支應當屬於被告贈與,不應索回。期間雙方情緒極其不穩定,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在庭審現場旁聽的雙方家屬也是異常激動,主辦法官一邊穩定雙方當事人的情緒,一邊詳細瞭解實際情況,並動員雙方面對面好好溝通,相互理解和體諒,爭取以平和的方式解決矛盾。因雙方爭執不斷,語言犀利,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第一次庭審結束。

隨後,主辦法官採取背對背的方式開展調解,分別到當事人家中進一步瞭解情況。經入戶調查,主辦法官發現,當事人雙方雖然對對方不滿,但多是氣於對方惡劣的態度和犀利的語言,且對於賠償建房款和處置傢俱的意見未達成一致,雙方均是希望儘快了結此事,不想整日因此未結之事擾亂生活。主辦法官認為此案仍有調解的可能。

前三次開展調解,雙方當事人均是態度堅決,一致堅持自己的“離婚方案”,稱沒有商量的餘地,持續僵持。主辦法官並未放棄,反覆多次、堅持不懈地進行調解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重點分析雙方的矛盾關鍵所在,向雙方釋法明理,理順雙方的情緒、平衡雙方的心理。

在法官第四次踏入家門,雙方當事人終於打開心結,明白一直僵持、冷戰終究解決不了問題,均願意面對面商量解決此事。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和平離婚。原告補償被告的建房款,退回被告在結婚時購買的現存放並使用於原告家中的傢俱,並承諾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離婚案件關係到家庭和社會的穩定,自恢復成立以來,甘棠法庭悉心對家事糾紛進行調解,緩和矛盾,力爭做到案結事了,即使雙方已無和好可能,也盡力做到讓二人解怨釋結,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