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爲還賭債綁架前同事

37歲的某證券有限公司前職員李鋒,為還賭債勒索綁架前同事。北京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李鋒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綁架罪判處其七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七千元罰金的判決。

2014年,李鋒曾因犯職務侵佔罪、詐騙罪、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後刑滿釋放。2017年7月10日,李鋒在本市西城區金融街一證券有限公司會議室內,持菜刀劫持該公司員工黃某並勒索6.8萬元,該公司另一員工劉某通過手機先後向其轉款8000元。當日16時許,李鋒被民警當場抓獲歸案。

案件審理中,李鋒父母證實,2011年6月,開始發現李鋒在賭博,最初是用電腦,後用手機,李鋒用來賭博的賭資是他自己的工資、朋友的借款以及高利貸。家裡陸續幫李鋒還了200餘萬元。現在李鋒說還欠5.5萬元,其不知道李鋒綁架時要的錢是還哪的欠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李鋒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李鋒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思悔改,為勒索錢財而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李鋒沒有給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親屬代其退賠了全部贓款,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李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李鋒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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