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朝建立之初,商業稅就被壓低到驚人的程度,這方面的記載很多。明初對日用品的生產和流通採取輕稅政策,“關市之徵,宋、元頗煩瑣,明初務簡約”,洪武初規定“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
當時山西平遙一個地方官員比較能幹,在恢復增加商業稅收上成績突出,按照考核應該受到表彰。結果到了朱元璋那裡,反而被批評是“剝削下民”,受到懲處。還有一個商人的貨物銷售情況不好,到官府告發,說是某地官吏為了向他收稅,把他留了下來,耽擱了時間。結果朱元璋杖責了收稅官吏,還讓他按照貨物價值賠錢給商人。
永樂時明政府進一步放鬆了對民間稅收的管制:“婚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
不僅低稅,朱元璋和朱棣還有意識扶持商人: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樓……待四方之商賈……時人李公泰用集句歌詠十六樓……比如詠南市樓:納納乾坤大,南樓縱自初。規模三代遠,風物六朝餘。
還有,一開始各地商人來南京,沒有地方放貨物,朱元璋還專門讓人修建塌房,給商人提供方便。到了永樂時期,還在北京修建塌房,“準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
明初雖然商稅低,但凡是徵收的部分還是實打實的,到了明代中晚期,商稅偷逃漏稅在官方有意識縱容下,就少得更不像話。
我們先通過萬曆早期的一些數據來對當時商稅數額有一個大概認識:
商業稅收入包括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市舶稅4萬兩、通過稅60萬兩、營業稅20萬兩,總額不過340萬兩。(後來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沒太大區別。)
黃仁宇評論說:
當稅目增多時,稅收水平必定提高,但這種一般的看法卻不適用於明朝的雜色收入的徵收。儘管稅目非常多,但稅收總額卻比較小。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所能徵收到的最大數額也不過378萬兩白銀(這個數字已經是把所有的如鹽稅茶稅都統統包括進去了),這相對於帝國的需要而言,則十分可憐。……相對於如此廣泛的徵收範圍,可以認為其徵收水平實際上低得可憐。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是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眾的艱辛,而不是去探討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應該指出,雜色歲入的378萬兩白銀如果按照16世紀晚期1億5千萬人口平攤,則平均每人只有17文銅錢。
而從具體來看,明代除了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區商業關稅幾乎等於沒有:
七大鈔關,除了九江外,其餘六個河西務、臨清、滸墅、北新、揚州、淮安都在運河沿線;門稅、崇文門稅的徵稅對象是出入北京的貨物;通過稅中有五十萬兩左右都集中在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時國內商路的開闢已經有相當規模,而徵稅設卡相對滯後,連江湖要津的設榷都難以充分。
還有,各地區商稅徵收不平衡,發達繁榮的地區商業稅反而更少:
分省區營業稅額與各省區商業水平之間存在著嚴重脫節,具體表現有二:對多數省區而言,商業水平和營業稅額與其在全國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區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之間不相稱,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尤為明顯。
而黃仁宇舉的一個例子更說明情形的荒謬:
山西汾陽縣,1609年商稅是6606兩白銀,稅額很高(其實所謂的高也是相對於其他地方低到幾乎等於沒有的商稅——引者注)。但是在浙江金華縣,這是一個很繁榮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額不足7兩,地方誌中坦率地承認商稅徵收已經停止了很長時間了。
再從一些比較重要的稅收項目來看明代工商業稅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稅(相當於現在海關的進出口稅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貿易集團的收入比較,就可以看出明代政府收的稅低到了什麼程度。據記載,崇禎時期鄭芝龍集團崛起,“海舶不得鄭氏令旗,不能往來,每舶例入二千金,歲入以千萬計,以此富敵國”。當時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根本無法和鄭芝龍集團競爭,無論在軍事上還是在貿易上都是如此。就連鄭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員都富可敵國,如戶官鄭泰“守金門,資以百萬計,富至千萬,少者百萬”。
這雖然是崇禎時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來作一個對比。鄭芝龍集團完全是依靠海上貿易崛起的,但僅僅憑藉海上貿易的利潤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徵收費用,就達到了“歲入以千萬計”。再對比一下明朝政府,全部商業稅收加起來,一年也就是可憐的三百多萬兩(其中的市舶稅只有區區四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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