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培訓:新《廣告法》下的體育廣告

2018年6月俄羅斯世界盃開幕,全球再一次襲來體育賽事的熱浪。除了優酷咪咕等多家視頻網站搶佔世界盃獨家直播權的熱點新聞外,體育廣告這塊巨大的利益市場也吸引了多家廣告商的目光。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統計顯示,2016年我國體育產業總產出值達1.9萬億元,佔同期國內GDP比重為0.9%,體育行業存在著巨大的利潤空間,體育廣告市場也在蓬勃發展。

廣告法培訓:新《廣告法》下的體育廣告

那麼新修訂後的《廣告法》給體育廣告行業帶來了什麼變化?今天廣告法培訓就圍繞二者進行分析。

體育廣告,實質上就是廣告的一種表現形式,一般是運用體育元素、或通過體育活動進行的產品信息傳播活動。最本質的要素在於廣告中包含的體育元素。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體育廣告的法律法規,對於體育廣告的管理規定大多分散在各種行政規章、政策和通知當中。故而新修訂的《廣告法》是體育廣告規制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據。由於現行體育廣告法規的不完善,長期以來對虛假廣告、戶外廣告、體育明星代言等缺少必要的監管和約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新修訂的《廣告法》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現行廣告法規的很多不足,不但對我國廣告市場將產生深遠的影響,也對整頓我國體育廣告市場有著積極作用。廣告法培訓就此總結了幾點影響。

首先新《廣告法》給體育明星代言廣告敲響警鐘。某些著名的、特別是在體育賽事中獲得冠軍的運動員逐漸成為廣告商青睞的對象,然而一些體育明星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在代言廣告時不加篩選不負責任,屢屢成為虛假廣告的代言人,劉翔、姚明、郎平、陳忠和、龍清泉等體育明星先後出現了虛假代言的新聞。而新《廣告法》對此做出了規制,體育明星如果要代言產品或服務,必須以自己曾經使用過該產品或者接受過該服務為前提,否則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體育明星代言的廣告被有關部門認定為虛假廣告,則其可能要承擔民事和行政方面的雙重法律責任。因此,對於體育明星而言,廣告代言活動不但與其個人的誠信掛鉤,而且意味著法律風險,新《廣告法》的頒佈為明星代言敲響了警鐘。

其次新《廣告法》對體育賽事植入式廣告加以規範。對於企業而言,體育賽事無疑是一個品牌傳播的良好平臺。體育賽事廣告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植入廣告,體育賽事中的植入式廣告就是把廣告主的商品、標識、品牌名稱以及企業吉祥物等呈現在體育賽事全過程,包括體育賽事的轉播、新聞、冠名和場館外圍周邊場景等。體育賽事帶動植人式廣告迅速增長,然而,現行的廣告法規對植入式廣告的立法和監管存在缺失,致使體育賽事植入廣告遊離於現有的法律法規之外。新《廣告法》對植入式廣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

最後新《廣告法》對體育媒體機構廣告業務監督更加嚴厲。新《廣告法》對廣告發布主體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處罰力度加大,對媒體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原來的根據廣告費用處1至5罰款增加到了3至5倍,提高了懲罰基礎。如果廣告費用難以計算的,最高可以罰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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