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還未到場,患者危在旦夕!護士,你怎麼辦?

國家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護士只可以緊急救護,不可以自行用藥!醫生還未到場,患者危在旦夕,護士該怎麼辦?

醫生還未到場,患者危在旦夕!護士,你怎麼辦?

這,就牽涉到了護士的處方權問題。

案例分享

@loveyou-1110:我是一名神經科的醫生。夜班,兩名患者先後出現了危急,都是「腦出血」的病人,一名是已經穩定後轉到普通病房的,一名是ICU裡還未停病危醫囑的……這時我去搶救先出現情況的病人去了,打電話叫人還是請患者家屬幫忙的。後面的一名患者就沒法處理,和我一起值夜班的是個老主管護師。

這時護士有無權力,換句話說可不可以在醫生不在現場的情況下應用搶救藥物??比如說呼吸興奮劑和強心藥等?

案例重現

13:30,急診大廳匆匆跑來兩個年輕人:「快!有人過敏了!」值班護士、護士長趕緊拉著平車出去接診,只見一個20多歲的年輕人被人抬出車外。

患者神志不清、面色紫紺、大汗淋漓,病勢危急!她們一邊把患者安置到搶救床上吸氧,一邊呼叫醫生,醫生正在午休!

過敏性休克!?護士長立即推出搶救車,拿出腎上腺素,焦急地等待著醫生的到來。

一旁的護士迅速連上監護儀,血壓52/30 mmHg,確是過敏性休克!「腎上腺素0.5 mg肌肉注射!」,聞訊趕來的醫生立即下達口頭搶救醫囑。

肌注時,護士長看到該患者背部、腰部出現大片密集的蕁麻疹……典型的過敏性休克。

與此同時,護士也迅速用生理鹽水為患者建立靜脈輸液通道,遵醫囑用藥……患者血壓逐漸回升,口唇漸漸變得紅潤,身上的蕁麻疹、紅斑也慢慢平復、消失……約2 h後,患者神志漸清醒,搶救成功。

醫生還未到場,患者危在旦夕!護士,你怎麼辦?

上述案例和話題,說到了緊急情況下,患者危急,醫生又不在場,急需用藥,而護士卻不能為患者用藥的問題。

患者危在旦夕,醫生還未到場,護士可以做什麼?

《護士條例》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由此得出,護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在醫生未到之前,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緊急救護通常是:吸氧、監護、開放氣道、心肺復甦等……

記住,國家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護士只可以緊急救護,不可以自行用藥!

知識點:

在護理人員教科書《護理基礎學》中,青黴素過敏試驗及過敏反應的處理急救措施:

1.立即停藥,協助患者平臥,報告醫生,就地搶救。

2.立即皮下注射0.1%鹽酸腎上腺素1 mL,小兒劑量酌減。症狀如不緩解,可每隔半小時皮下或靜脈注射該藥0.5 mL,直至脫離危險期。

3.給予氧氣吸入,改善缺氧症狀。呼吸受抑制時,應立即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並肌注尼可剎米、洛貝林等呼吸興奮劑。有條件者可插入氣管插管,藉助人工呼吸機輔助或控制呼吸。喉頭水腫導致窒息時,應儘快施行氣管切開。

4.根據醫囑靜脈注射地塞米松5~10 mg或將琥珀酸鈉氫化可的松200~400 mg加入5%~10%葡萄糖溶液500 mL內靜脈滴注;應用抗組胺類藥物,如肌注鹽酸異丙嗪25~50 mg或苯海拉明40 mg……

按照搶救流程的順序,我們可以看到,確定患者是過敏性休克的情況下,護士在呼叫醫生的同時,要就地搶救,此時的搶救「神藥」——腎上腺素的應用,是未說明「據醫囑」的!後續用藥,則清楚明白的告訴我們:要「根據醫囑」。

急危重患者搶救,一方面值班醫生分身乏術,另一方面,有個經驗豐富的老主管護師,最主要的,是病床上急需救治的危重患者!此時此刻,如果護士有處方權,搶救藥及時的用上。

是不是就能有效解救患者於危急?且慢!

《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內搶救過敏性休克時應用腎上腺素的正確姿勢:還停留在醫生下醫囑(常常是口頭醫囑的形式),護士執行醫囑的狀態。

案例解讀

護士處方權是指護理人員在臨床實踐中被授予開具藥物和相關檢查的權利,以緩解初級保健醫生短缺和醫生診費高等問題。先來看看國外開放處方權的做法。

處方護士的資格認證: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要求處方護士是具有碩士或博士學歷的高級實踐護士(advanced practice nurse,APN)。

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在APN的研究生課程中設置了體格檢查、病理生理、高級藥理等必修的課程,此外,申請處方權的護士還需參加額外的藥物處方權相關課程和相應的臨床實習。

護士處方權的實施

1.護理處方權的實施是有權限的

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限定具有處方權的護士在其自身執業範疇或專科領域內開具處方,初級保健領域的CNP所開具的藥物處方集中在慢性病管理方面。

而急診和急重症病房的CNP所開具的處方以臨床診斷處方、急救藥物處方、消炎鎮痛藥物處方為多。

2.護士處方以醫生的診斷為前提

尤其是非獨立處方,處方護士要在醫生診斷的基礎上開具藥物和非藥物處方。

3.在患者疾病輕微並在社區醫院就醫的情況下實施

獨立處方護士雖然是全權負責患者的臨床評估診斷並開具處方,但是在患者疾病輕微並在社區醫院就醫的情況下實施的。

一旦處方護士不能診斷患者的健康問題或患者病情嚴重時,則應該建議患者去上一級醫院就醫或報告醫生。

4.處方護士與處方醫生工作上有聯繫或需要醫生指導

應該在醫生的同意下開處方或與醫生合作開處方;而在患者病情危急時,即使沒有經過處方權認證的護士也應該實施處方權,但需要對緊急情況進行界定。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獲取護士處方權,沒這麼簡單!

國外護士獨立或者合作性的處方權,都是有前置條件的。處方權的擴展,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需要法律框架、護理行業協會規定,有政府的參與,有相關部門制定監管標準。處方權獲得後,必須強調個人責任和法律後果。

國內處方權的現狀與展望:

目前,各種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的消息在我國傳播開來,也有多地已經開始實施護士處方權……

這意味著,未來國內的護士們,不僅有機會承擔開業護士的職責,甚至很可能有望拿到期盼已久的處方權!

醫生還未到場,患者危在旦夕!護士,你怎麼辦?

大家的討論

@護士A: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其中的急救措施,就包括了臨時性的急救用藥。例如,發生了青黴素休克,你是請醫生開了醫囑再打腎上腺素還是在第一時間內打腎上腺素?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護士擔負著一定的風險。

《辦法》中所說的“力所能及”,我的理解就是護士判斷和用藥不能有錯誤。這和護士的知識面,判斷能力等有關。

@護士B:

1. 青黴素過敏首選腎上腺素,它是醫護人員公認、沒有任何分歧的藥物,相對來說具有一定的唯一性。只要判斷為青黴素過敏,就可以果斷地使用該藥。我個人認為這個藥物不用等醫囑,就可以執行。我想,這也就是你在“力所能及”當中的提到“護士的判斷和用藥不能有錯誤”。

2.拿“腦出血”來說吧,不同部位的出血其臨床表現不同,治療方案也就有所不同。再者,強心、呼吸興奮劑等藥物種類很多,其藥理作用、適應症也就各有不同;在同類藥物中,醫師們也會進行選擇性的用藥(不違反治療原則的前提下)。上述種種因素,均給護士正確的判斷、診斷力提出了嚴峻的考驗。

3.在醫師未到達現場之前,如“心跳驟停“,保持呼吸道通暢、立即進行胸外按壓,建立靜脈通道、氧氣吸入、監測生命體徵,並電話聯繫醫師,進一步處理意見(我接觸的危重病人不多,如有不當,請見諒)。為了病人、為了我們,請姐妹們在工作中靈活處理...

4. 護士法中提到的“力所能及”、“急救措施”。如何判斷一個人具有“力所能及”的“力”,是能力還是資歷?是按照職稱、還是其他?“急救措施“,其具體內容是什麼?我個人認為,值得商榷。

@護士C:

原則上護士在沒有醫囑的情況下是無權用任何藥物,醫師不在場的情況下做到停藥或更換輸液管,請其他人迅速報告醫師,保持呼吸道通暢,建立靜脈通道,氧氣吸入,心電監護,這些是護士職責範圍之內。

至於在生命緊急千鈞一髮的情況下,有經驗的護士有把握的情況下,這不但是救了病人一命,某些情況下是救了醫生或醫院一把。

不過,風險還是有的,在現在醫療環境下,說不定救了人別人不感謝你,反倒打一耙。

不過真到了那危急情況,我們的護理姐妹一定想不了那麼多,救人要緊。

提醒:最好還是徵求口頭醫囑,實在不行可事後立即要求醫生補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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