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雨調解路 依依爲民情

調解,指以法律公德疏導當事人解決糾紛。慎子云:“法,非從天下,非從地生,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尤其在家事糾紛領域,調解的目的在於修復家庭社會關係,可彌補強制性法律規範在調整家事領域法律關係的不足之處。

7月的天,陰晴不定,陣雨不停。淇縣法院兩名幹警冒雨前往徐老太家中主持繼承糾紛的調解工作。徐老太丈夫病逝後,留有房產一座,女子之間因該房產的繼承問題產生糾紛。法官通過耐心的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圓滿化解一場家庭矛盾。

朱熹在《近思錄》中說道:“人之處家,在骨肉父子之間,大率以情勝禮”,具有強制效力的法條難以喚醒當事人的孝悌之道,也可能遭遇執行難困擾。司法者只有尊重立法旨意,滲入人文關懷,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糾紛化解功能,一旦情法交融,清官也可斷家事,調解更能融堅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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