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論文——公文標題寫作技巧及其「常見病」解析

標題是文章的名字,也是文章的門面。在現代公文寫作中,標題往往直接或間接揭示主題和內容。標題是公文的“眼睛”、“門戶”,透過它可以使讀者把握公文的總的思想,瞭解公文的主要內容。因此,標題寫作要嚴肅認真,力爭準確、簡明、結構完整。

公文標題的構成要素比較固定,一般說來,一個完整的公文標題是由三個要素組成:作者、事由和文種。例如,《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業管理若干問題的請示》,其中“國家旅遊局”為制發文件機關,即“作者”;“關於加強旅遊業管理若干問題”為事由;“請示”為公文名稱,即為文種。

一、“作者”寫作技巧

所謂“作者”指的是制文機關或個人,也就是發文名義。一般寫在標題的開頭,就寫全稱或者通用的簡稱,切不可濫用縮略語。如“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黨校”,也可用其通用的簡稱“中共北京市委黨校”。但如果用“北京黨校”就是不規範的標法。公文製作如果是三、四個單位的,應該一—標出,不得遺漏。如:《中共哈爾濱市南崗、道里、動力區黨校關於招收學員的報告》等。如果公文製作機關較多,不便一—標出時,不能用“各機關”、“各有關部門”等籠統的標法,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概括:制文機關是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的,對全部機關就可以總概括。如:《x×局所屬各廠關於企業改革的報告》;如果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的全部機關中還缺一兩個機關的,應該予以註明。如:《××局所屬各廠(缺××廠、×x廠)關於企業改革的報告》;有時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的相當一部分機關,常常是5個以下的可以全部標出,5個以上的可以列舉主要機關名稱並標出數量。如:《××局所屬第一紡織機械廠等六廠關於企業改革的報告》;公文作者如果是個人,還要標出所屬機關的名稱及其個人職務。如:“中共××省委書記×

x×”;有些公文的制發屬於某個機關的特定職能的,或者有些以地區等特徵形成的公文,也可以不用標明作者。如:《××省2018年財政收支預算》等。

二、“事由”寫作技巧

所謂事由,就是對公文行文內容加以集中和概括的部分。這一部分一般標在標題的中間,是公文標題的核心部分。事由的集中和概括,往往不是理論性的集中和概括,而是公務性的集中和概括,即要說明要辦一件什麼實質性的事情。所以要求擬寫要確切、喜觀。這就需要我們認真地推敲、斟酌。通常說來,對於單一問題,可以直接標出。如:《××局關於幹部任免問題的決定》;對於多個問題的,就儘量分別標出。如:《××局關於幹部任免、聘用、推薦的決定、通知》;對問題多,且屬於同類性質的,可以加以概括。如:“學生畢業論文選題”、“學生畢業論文指導”、“學生畢業論文答辯”等,就可以概括為“學生畢業論文工作”;當問題多得不能一標出時,可以標明主要問題,其他的用“等”代替。《×x大學關於教師教學、畢業論文指導等工作量計算的規定、通知》。對於會議公文的標法,如是會議名稱即能反映其內容的會議,標明會議名稱就標明瞭內容。如:《××大學關於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通知》;對於討論綜合性問題的辦公會,通常不標會議內容。如:《x×大學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等;綜合性的工作計劃、總結、情況報告等,內容涉及的問題較多,具體內容可以不用標明。如:《x×公司2018年工作計劃》;機關名稱已體現公文內容的,就省略事由。如:《××市綜合治理辦公室關於綜合治理工作的報告》,就應改為《××市綜合治理辦公室工作報告》;公安、檢察、法院等單位的案件材料,必須確切地標出問題。如:《關於處理王xx挪用公款的情況報告》,就不能寫成《關於處理王××案件的情況報告》;有些問題,內容過多,文字表述過長,可以用通用的規範化簡縮,如“四個現代化”、“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等,切忌隨意生造。

事由的用詞,一般都用介詞“關於”“對”“對於”和表述主要內容的詞語組成介詞結構,作公文名稱的定語,以使事物更加具體、突出、鮮明。只要是屬於概括特定的事由,就應用“關於”這個介詞,以表示涉及到的人、事物、範圍。如:《××關於加強課程建設的決定》等。在運用“關於”這個介詞時,還要注意動詞的搭配,否則,介詞“關於”就無著落,事由也表述不清。如:《關於×××同志離休的請示》,就應該在“關於”後加上動詞“同意”,以表明呈報單位的意見。“對”和“對於”在使用時也要認真區別,一般說來能用“對於”的地方均可用“對”;反過來,能用“對”的地方未必能用得“對於”。

三、“文種”寫作技巧

公文的文種,就是公文的名稱。一般處於標題的最後。由於文種也能夠反映出公文的性質和價值,因此,也是公文標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文名稱單一,往往直接標明;公文名稱不多的,可以按重要程度一—標明;如果一份公文名稱較多,可選用兩三個很重要的文種,其餘的用“等”字省略。公文名稱的性質基本類同或相似的,可標出代表性的名稱。

總之,公文的標題是由三部分組成的,由於它在公文中起到“眼睛”、“標識”、“索引”等作用,就成為公文寫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我們也可以根據行文的需要和具體情況,可以省略公文的“作者”,如機關中在公文專用紙上已印有制文機關的名稱版頭,就可以省略公文的“作者”。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發的公文,可以省略公文的“事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有時,公文的事由不是很重要或者知照性的公文、極簡單的公文在行文時,我們甚至可以同時省略公文的“作者”和“事由”。如:《通知》、《佈告》等。

由於公文種類繁多,應用廣泛,加之作者的事務性地製作,常常出現諸多不盡人意的地方,甚至於出現了種種錯誤。在公文標題寫作過程中,“常見病”主要有:

1、套用標題。公文標題雖然定型化、慣用化,但是不能一級一級地套用。否則,勢必是“……

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決定的決定的決定”。

2、詞不達意。擬定公文標題時,對公文內容把握不準,甚至不對,曲解、誤解了公文內容,或者是由於用語不當造成了這種錯誤。如:《××局黨委對××同志所犯錯誤的處理決定》,寫成了

《××局黨委對××同志錯誤的處理決定》。

3、濫用簡化。簡化、省略過於隨意,造成了含義不明,甚至表意錯誤。如:《中共x×市委宣傳部關於開展五四三活動的通知》,這裡將“五講四美三熱愛”省縮為“五四三活動”讓人理解起來容易產生錯誤。

4、結構混亂。語句結構具有一定的語法性、邏輯性,一旦用混亂,就要影響語義的表達。如:

《2018年度××大學工作計劃》,應該改為《x×大學2018年度工作計劃》。

5、語句殘缺。缺少句子成份,也嚴重影響著公文的內容表述。如:《××局關於技術引進問題的報告》,就應改為《××局與××研究所關於技術引進問題的報告》。

6、事由不一。公文講究一文一事,如果一文多事,就太雜了。如:《××局關於體制改革的報告以及改革後加強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是兩個事由。

7、文種漏誤。一般說來,公文可以無標題,也可以省略“作者”和“事由",但是不能省略文種而只標明事由。如:《××局關於職工的獎金問題》,就缺少了文種“決定”;公文標題中的一個事由不能同時有兩個文種。如:《關於××局申請廠房二期工程款項的批覆的通知》,就有“批覆”和“通知”兩個文種;有時文種還會誤用,如“請示”誤用為“報告”;“決定”誤用為“通知”等。

8、標題冗長。公文的標題寫得過長,繁瑣、冗長,會直接影響公文的效率。如:《xx大學關於幹部輪訓、幹部培訓、崗位培訓、青年幹部團校學習的計劃》,就應改為《××大學關於幹部培訓的計劃》。

9、時效不當。公文講究時效性,在公文標題擬定時就要特別重視時間的正確應用,否則就會出現問題。如年度要標全數,季度、月份不要隨意遺漏;不能使用“前年”、“明年”等不定時間代詞來表達時間。如:《××市龍沙區舊區改造三年發展規劃》就缺少時間的限定,就不如《××

市龍沙區人民政府關於1999-2001年舊區改造三年發展規劃》確切。

10、介詞誤用。公文的標題常常用到介詞“關於”、“對”、“對於“等。在應用時,要仔細研究,不可誤用。如:《××局關於對xx科的請示的批覆》,其中介詞就是重複運用,應當去掉“關於”;同樣,在使用“對”和“對於”兩個介詞時,也要認真區別:“對”的含義、使用範圍比“對於”廣,凡使用“對於”的都可使用“對”,而“對”不能用“對於”來代替。如:

《××局對於×x科的請示的批覆》,這裡的“對於”應改為“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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