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傷人無罪、少女被強暴活該?14歲「魔咒」保護了誰?

最近,兩條關於未成年人司法的新聞成為熱點。

少年傷人無罪、少女被強暴活該?14歲“魔咒”保護了誰?

一則是陝西華陰縣華西鎮政府工作人員雷某,被爆料長期脅迫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而當地政府表示,因首次發生關係時少女已經滿了14歲的“同意年齡線”,因此不屬於強姦。

另一則則是湖北孝感13歲女孩遭同班男生黃某用剪刀挾持並刺傷。由於嫌犯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對案件予以撤銷。前一則新聞引起的爭議是,為什麼未成年女性一旦越過“同意年齡線”,司法單位對其遭遇性暴力的複雜情況就不聞不問了?其母在控訴信中,提及了雷某以刀具脅迫少女,並以傷害少女和家人進行語言威脅,並提供了微信截屏。這一情況是否進行了查證呢?後一則新聞引起的公眾不安是黃某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主觀惡性大(提前踩點規劃,而非臨時激情犯罪),後果嚴重(女孩受傷嚴重,並且有創傷後的應激症狀)卻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僅僅因為他是未成年人。
少年傷人無罪、少女被強暴活該?14歲“魔咒”保護了誰?

而受害的女孩身體和心理皆需要治療,一方面索賠艱難,一方面還擔心報復,那麼,誰來保護她呢?一中國法律規定,即便雙方合意的性行為,若女方未滿14歲將視為強姦。然而,是否只要超過14歲,與未成年少女發生的“合意”性行為就不歸警察管呢?根據學者趙合俊對不同國家與地區的法律進行的比較,中國大陸地區同意年齡偏低,而港澳臺地區都是16週歲,法國為15週歲,英國與俄羅斯為16週歲,美國各州都不低於16週歲。

此外,這些地區和國家,還對同意年齡以下的孩子實施了分級保護,譬如美國很多州與不滿12歲或13歲的兒童發生性行為,和與不滿16歲的兒童發生性行為的定罪量刑是不同的。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對於性行為雙方有著權力關係,即存在教育、撫養、醫療看護等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合意性行為,都將合意年齡提高到了18歲,如中國澳門,老師與不滿18歲的學生髮生性關係,不管學生是否同意,都是性侵。以上種種,意味著未成年人相較成年人在社會資源、知識與閱歷上更為脆弱,需要法律更為周全的保護,而不是簡單的年齡劃線。

華陰事件中,當事人家屬所指控的雷某的脅迫言辭與行為,警方不能置若罔聞。一個在農村地區有著公職身份的成年男子,對一名沒有男性家長的15歲少女,即便不使用一般意義上的暴力,也有很多機會操控其意志。不能僅僅因為她過了14歲的合法同意年齡,就完全不考慮其作為未成年人的脆弱性。

二對於孝感的13歲暴力男童,固然法律無法對其實施處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籲,在短期內也很難變為現實。而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但是黃某被挽救了嗎?
少年傷人無罪、少女被強暴活該?14歲“魔咒”保護了誰?

從新聞裡我們看不到他是否受到正式的勸誡警告,他被學校直接勸退,可以想見將來很長一段時間,他恐怕會遊離於學校之外,僅與父母或其他社會上的人相處。

他的父母在受害人出院之後,沒有讓孩子賠禮道歉,也一直努力在壓低賠償金額,他們有能力讓兒子改過自新嗎?可怕的不是犯罪的未成年被放掉,而是他們被放掉之後,沒有機會糾正行為偏差。如果對這些低齡兒童違法犯罪不進行其他的教育與管束,最後無非是“養肥了再殺”。

以2016年在廣州姦殺女童的19歲男子韋進木為例,其13歲殺害一名4歲男童未被追究,14歲時故意殺害一名6歲女童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2015年11月獲得減刑釋放之後,不到一年就再次殺人。他的家人始終不管他,放棄了監護人的責任。

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一種選擇。不過,更重要的,仍然是教育、感化和挽救如何進行。在這些方面,中國法律的規定大而化之,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也缺乏相關的社會配套——因為一個多元化的青少年司法和犯罪矯治系統,比簡單地審判和執行刑罰複雜多了。

比起貼標籤並且有利於學習犯罪的監獄,社會綜合的矯治系統更能夠締造新人。在美國密蘇里州1995年的一項評估中,176個少年罪犯(平均年齡為14歲)隨機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傳統的監禁改造。

四年之後,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後者中卻有74%被再次逮捕。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需要政府、社區、學校與家庭共同參與,以美國為例,少年犯在社區內進行矯正引導的“保護觀察”制度,需要按時上下學,定期會見觀察員,接受一定範圍的禁足與宵禁等。而進行“家庭監禁”的青少犯則除了上學和一些計劃性的活動,必須呆在家裡並接受少年法院保護觀察機構的監督。而更嚴重的可能要去訓練營地接受數月軍事化管理。

法律上的年齡界線,只是一個對未成年保護的最低的、消極的起點,真正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司法系統、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更加積極地作為。

在未成年受害者的部分,需要執法者理解未成年人處境的脆弱性,而不僅僅因為在年齡劃線之外就放棄守望責任。而在未成年加害者部分,這首先要求專門立法,對於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矯治劃撥資源、並作出詳細的、可操作的規定,也需要動員社會力量,組織起幫扶教育的機制。

在這個過程中,民間組織的力量不可小視。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留守兒童達到6000萬的中國,應該讓更多的民間組織有機會幫助父母去照顧孩子,將其納入正直人生的軌道,而避免他們在被忽視、虐待中滑向社會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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