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可否「自動延順」?需不需另簽合同?這篇文章告訴你

在職場中,能夠找到一份稱心如意的工作本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時光飛逝,當勞動者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時間期限期滿以後,不少小夥伴都會面臨相似的問題:如果雙方都有繼續僱傭關係的想法是否可以自動“延順”勞務關係?還需不需要簽署其他合同呢?今天,生活君就來和大家聊一聊“勞動關係延順”的那些事!

勞動合同期滿可否“自動延順”?需不需另籤合同?這篇文章告訴你

不少企業的勞務合同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中,都有這樣的條款:“若雙方均無異議,則合同期滿後自動續簽。”所以,不少小夥伴也想當然地以為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自動延順勞動關係。事實上,這樣的做法不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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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勞動法中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期滿自動順延的約定條款,免除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其次,勞動合同企業公司與員工約定的“自動順延”,本身就是與勞動法第26條“連續簽訂兩次合同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衝突的!更重要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的條款,也很容易涉嫌免除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後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排除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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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綜上所述,此類勞動合同大多都是無效的。而在這種情況下,當企業和員工簽署了具有無法律效力的自動延順條款的合同後,員工很有可能因為其合同在約定時期之後喪失了法律效力,而面臨無法享受應有公司福利和工齡累計的情況;而企業也將面臨勞動者要求公司對未簽訂合同的工作期限給予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所以,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是不是還是要儘量規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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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國勞動法中有“自動延順”的具體規定嗎?事實上是有的!不過,“合同期滿”卻並不符合自動延順的情況。一般來說,在四種情況下,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可以自動延順的:首先是在企業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次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以及最普遍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最後則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這四個類型的員工,合同都必須延順至相應情況中止的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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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歸根結底,生活君依然建議各位小夥伴,無論作為企業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還是選擇彼此簽訂勞動合同續簽確認書,或者選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既符合勞動法律規定,又留有書面證明,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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