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微講堂」《民法總則》亮點解讀

「法官微讲堂」《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本期主題:《民法總則》亮點解讀

「法官微讲堂」《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本期主講人:民二庭庭長李曉冬

亮點一:明確胎兒利益保護

《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起點為出生時,終止時間為死亡時。由於胎兒尚未出生而成為獨立的個體,因此,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總則》出於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的目的,列舉了在為“遺腹子”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的制度及接受贈與的權利等方面,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亮點二:以年齡來劃界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調為8週歲

《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與《民法通則》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週歲下調到八週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於以前同齡階段兒童的水平。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某些民事行為,並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判斷。年齡下限的下調,有利於尊重這一階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亮點三:再次強調撫養贍養義務

《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總則》中再一次強調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保護義務,以強調作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責任,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亮點四:擴大監護對象範圍

《總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群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總則》將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監護範圍而進行保護。監護對象的範圍的擴大,有利於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亮點五:單位將不作為監護人

《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解讀:《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總則》在監護人中刪掉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單位,增加了有關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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