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責任保險,第三者可以獲得賠償的方式

2018年8月1日,保險從業者都會關注到一條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該司法解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頒佈過司法解釋(一)、(二)、(三)。我也通篇閱讀了該司法解釋,其中有一個點吸引了我:對於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呢?

《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責任保險,第三者可以獲得賠償的方式

提到這個問題,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保險法》。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向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那什麼情況下,可以認為賠償責任確定呢?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給出了明確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

(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一致;

(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通過以上方式,我們可以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賠償責任確定後,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公司就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那麼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公司請求呢?這點,《保險法》並沒有明確說明,只是在後面用到了“怠於請求”的字樣。提到“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在司法解釋(四)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被保險人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請求的,就屬於“怠於請求”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直接賠償保險金。

司法解釋(四)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後,被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且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者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可以認定為屬於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情形。

所以,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後,第三者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賠償。1.被保險人自己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2.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提出請求,第三者可以訴訟的方式請求賠償。

《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責任保險,第三者可以獲得賠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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