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别动我的香奈儿,很贵~

以案释法丨别动我的香奈儿,很贵~

以案释法丨别动我的香奈儿,很贵~

【案情回放】2015年6月,李芹陪同侄女李芳到医院就诊,由李芳排队缴费,当时李芳与文杰在同一缴费队列中,文杰在前,与李芳相隔一人。后文杰在柜台前缴费,李芳呼唤站在一边的李芹到队伍跟前。文杰缴费完毕,李芹挤入李芳前方并将双手抱于胸前。因靠近文杰所在队伍的左侧是另一缴费队列,右侧柜台有人,文杰遂转身向右后方行走,该过程中文杰斜跨在身体右侧的包带刮上李芹戴在右手腕部的羽毛状手镯,致使李芹的手镯从羽毛状根部断裂,羽毛部分坠地,并导致李芹的手腕轻微刮伤。随后李芹、文杰为此发生争执,文杰报警。后经派出所调处未果,李芹于2015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杰赔偿财产损失45583.8元。李芹在庭审中提交了断裂成两截的手镯和机打购物票据以证明手镯被刮断的事实以及手镯的购买日期和价格。其中机打购物票据(英文)显示的主要信息为:香奈儿,2014年8月21日,李芹女士,销售员3398,单价6800美元,税512美元,总计7412美元。文杰认可李芹提供的两截手镯系事件发生时的手镯,但对机打购物票据称系英文看不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价值及特点应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负有妥善使用及保管的义务。本案中,李芹所有的涉案羽毛手镯的羽毛部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圆润环状并呈闭合状态,而是羽毛部分弯曲外露且羽毛两侧各具有十余根方向不同羽毛状分支,该羽毛手镯的形状本身就具有易于被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李芹作为所有人对该羽毛手镯本身的特性应有优于他人的认识并在使用过程中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与他人(物)发生刮碰。但李芹在现场拥挤、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佩戴涉案羽毛手镯,双手抱于胸前,未尽到审慎的使用及保管义务,客观上加大了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致使涉案损害的发生,李芹具有明显过错。此外,关于李芹主张的其未按顺序排队并非损害发生主要原因的问题,本院认为,李芹在排队人数较多、现场较为拥挤的情况下,站在队伍一侧插队,未及时进入到队列当中,且未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在佩戴上述羽毛手镯的情况下,客观上又增加了该羽毛手镯与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再次,从双方站立及走动方向而言,文杰排队在前办理业务背对着李芹,李芹在后朝向文杰站立,李芹应负有更大的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与他人(物)相刮碰,但李芹未能与他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与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据此结合文杰行走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避免触及他人(物),及其斜跨的背包带与李芹手镯刮碰致使手镯断裂的实际情况,确定李芹对手镯被刮断承担主要责任,文杰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文杰赔偿李芹损失4000元。

以案释法丨别动我的香奈儿,很贵~

徐州中院 汤孙宁

【法官评析】通过该案的审理,我们发现该案与近几年来频发的豪车剐蹭事故有异曲同工之处。在此,法官提醒:一、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应有充分的认识,并赋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以避免对自身及他人(物)产生损害;二、排队时应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比如现在部分银行所施行的“一米线外等候”制度是一个保护他人隐私及文明排队的良好制度;三、在排队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秩序,按序依次排队,做到不插队,做良好市民;四、在人员密集区域活动或者行走时应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并给予更多的注意义务避免刮碰冲撞的发生。(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