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假藥」與「劣藥」,你分的清嗎?

電影《我不是藥神》引來了網上一片熱議,然而最近發生的“假疫苗”事件,再次點燃了群眾的情緒。這一次,不再是一個電影的觀眾,而是現實生活中的受害者角色。到底什麼是假藥,什麼又是劣藥,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律上的“假藥”與“劣藥”,你分的清嗎?

根據《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情況。此外,以下情形也被視為假藥:(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法律上的“假藥”與“劣藥”,你分的清嗎?

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情況,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也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所以,對於法律上的假藥與劣藥的認定,兩者是有完全的不同標準,不能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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