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原因」離職還要賠償?是的,還真的有!

“個人原因”離職還要賠償?是的,還真的有!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認為,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就完全跟單位沒有關係了。

但是,有以下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和單位申請經濟賠償金的。 離職的文件內容相互矛盾

假如在離職證明上寫的是“個人原因”,但是在保險解除等其他文件上,單位寫的是“辭退”或“開除”,那就說明勞動者並不是主動申請離職的。

如果離職證明和保險解除等其他文件,發生在同一天,並且公司拿不出勞動者是主動離職的原因,那麼勞動者如果想維權,並想拿經濟補償金,成功幾率是很大的。 離職時“個人原因”要慎寫

而且,勞動者在離職時,也要謹慎填寫“個人原因”,一般填寫個人原因,是為了證明辭職是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也就意味著,如果單位做法沒有違法之處,單位就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所以,如果是被開除或者辭退,就不要填寫個人原因。以免為後續維權造成障礙。

一定要寫清離職時間

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一定要說明擬離職日期。因為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員工什麼時候離職,很重要。

另外,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內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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