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律師在線:朋友欠錢卻不接電話,怎麼辦?

網友通過“莆田東南網”諮詢:三年前,一個朋友叫我老公拿7.8萬元一起投資做生意,後來才知道對方是賭博輸錢就到處以投資騙錢。去年年底,我們讓他寫了一張欠條,起先他還有接電話,現在連電話都不接,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辦?

福建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海珊解答:

欠條系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之一,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欠款人應當恪守承諾,積極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若欠款人違反約定,債權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其主張權利。

鑑於上述情況,欠款人向債權人出具欠條後,並沒有按照欠條履行還款義務。你們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欠條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還款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時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人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以上觀點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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