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爲我買房,我父母獨立還貸,婚前男方的名字想加到我的房產證上,以後房子歸誰呢?

陸皮皮91


女方婚前購房,女方父母進行還貸,現在男友母親要求加上男方名字,此舉利弊如何?法律後果如何呢?

實踐中,大多是男方購房、女方要求加名,本案卻是女方購房男方要求加名。雖然情節迥異但其實在法律意義上,並無差別。即:女方婚前購房,房屋產權屬於女方個人。

本案關鍵點有三個:一、婚後女方房貸為女方父母支付,但男方是否有權主張分割?二、如果房子加男方名字,男方能否主張房屋產權?三、男方父母主張加名言論,是否可以映射出男女雙方的情感危機?

本人結合有關規定及經驗,逐一敘述,以供參考:

一、房貸雖然為女方父母償還,但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財產增值部分,對方有權進行分割。女方父母償還的貸款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較大,除非女方主張系女方向父母借貸償還銀行貸款。

二,加名的行為本身,就意味著女方喪失部分財產權益。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加名的行為支付首付,哪怕結婚之後原則上無法撤銷,一旦加名,贈與行為便告完成,男方可以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或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主張有關財產權益。

房子加名似乎成為婚姻中最易出現糾葛的矛盾點,根源何在?並非缺乏安全感也並非以此為婚姻打call,而是一種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間接導致的信任缺失、情感薄弱。相對於全款購房的當事人,加名的行為意味著將一半的財產拱手讓人。即便一方婚前購房,另外一方沒有支付過首付甚至婚後的貸款也都是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償還,那麼非產權人也完全有權利對婚後還貸部分進行分割,此舉並不違法。

三,個案分析,男方母親要求女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可謂居心叵測、費盡心思。一旦雙方感情不合而離婚,男方可以主張分割該房產。而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分割該房產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但無論哪一種,男方都可以坐地起價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雙方競價由女方獲得房產給男方適當差價款,之後男方全身而退,可以重新購買房產開始下一段婚姻。而女方呢?繼續由父母償還著貸款,失去婚姻的同時,房子價值也已經損失一半。

婚姻生活,最顧忌的是算計,如果雙方各有心思,倒也理解。如果一方絞盡腦汁,另外一方步步退讓,即便暫時可以委曲求全,等到矛盾爆發之時,估計情感早已淪陷,剩下的都是“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華麗外衣!

案例中,男方母親著實辛苦,考慮的不僅僅是男方目前的婚姻,更為男方下一步做好準備。應了那句俗話“可憐天下父母心”。當然,跟女方要求加名一樣,如果房子是男方負責裝修,而裝修價值較高,男方基於裝修價值折舊等問題提出加名要求,也屬合理。但如果分毫未出,只想空手套白狼,打空的不僅是如意算盤,還極有可能雞飛蛋打,為這段婚姻埋下不穩定因素。畢竟鞋履有沙礫,遠行確不易!

如何儘可能降低婚姻的法律風險呢?如何免除“步步為營”、“杯弓蛇影”的尷尬與風險呢?個人認為,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協議約定,不失為絕佳的風險化解方案。“你不惦記我,我不惦記你”,全身心投入情感,財產的風險交給“白紙黑字”吧!

協議,至少是公平的!





柳基偉律師


可以明確的說,不動產以登記為準,一旦房產證上加了男方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一旦離婚,就只能按共同財產分割,一人一半。


其實,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且產權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的,但前提是,房產證上只寫你一個人的名字。

你現在可以做的有這些:

1、和男方約定好這套房屋的歸屬。《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不過鑑於男方執意要求寫上他的名字,我估計你們協議這套房子在離婚時只歸你所有也不太現實。但可以約定份額。比如你佔有90%。

2、和你父母簽訂借款合同,表明父母出的資是借給你而不是贈給你的,這樣,離婚時即使把房子按共同財產分割了,你和你老公還有一個共同債務需要承擔,就是要一起把你父母出的錢還上。

房產登記需慎重。

希望能幫到你。


xLoveyou


婚前父母為你買房,你父母獨立還貸,婚前男方的名字想加到你的房產證上。以後房子歸誰呢?

在律師這就來給你說道說道。

房子是婚前父母給你付首付買的。婚後你父母獨立幫你還貸,有這房子時候,你男朋友在哪還不知道,跟他半毛錢的關係沒有。

現在,你未來的婆婆提出,要跟我兒結婚,就得把房產證加上他的名字。

她哪來的底氣?他兒子是六小齡童還是孫悟空?如果她或者她兒子有能力,用得著在媳婦婚前買的房子上加名?如果沒有能力,你們為什麼要給他加名?找這麼個男人來家,你們圖啥?房子和錢沒地分了?還是像前面網友說的,圖他給你們家留後?生孩子奶孩子?還跟你們家姓?

如果這樣,你們要需要考察一下,他家族是否健康,有沒有遺傳疾病?他本人智商、樣貌?體格?找人傳播後代,當然要品種優良。

如果他符合你們選擇優良品種的條件,你又願意以付出一半房產為代價,那麼,就給他加名吧!

加上名後,這房子的價值的一半,就是他的。不管他是否一直忠實於你。

人家媽媽要給兒子要個保障不是?要不白白跟了你N多年,到人老珠黃,謝頂挺肚,你自己,徐娘半老,風韻猶在,坐擁豪宅,滿面春風,再納上一枚小鮮肉,把他掃地出門,他一無所有,年輕也沒有了,再傍富婆富姐沒優勢了,怎麼辦?她媽慮得對。


潘衛霞律師


基本規定

判斷該房產的歸屬,首先應注意房產為婚前購買還是婚後,其次房產登記於一方名下還是雙方,最後是否有父母出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在結婚之前,一方父母為其子女出資購買房屋,該出資應視為對其子女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該房產屬於你一個人的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依法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依法才發生效力。因此,在房產證上添上男方的名字,即構成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視為原登記人對加名人的贈予,成為你們兩人的共同財產。

房產歸屬

一.雙方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你們可以進行書面的約定,簽訂婚前協議約定該房產為你個人的婚前財產。

事後一旦出現財產糾紛的情況,若為協議離婚,原則上即由你們的協議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二、法院判定

若協商不成,在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贈予存在法定可撤銷的情況下則會由法院按照法律,根據出資來源等等情況綜合考慮進行分割。

(贈予撤銷:①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以外,贈與合同在標的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②受贈人若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情形可以撤銷贈予,但應在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一年內行使。)

三、借款關係

你們可與你的父母簽訂書面借款協議,約定該購房款為你們雙方共同的借款。並且借條上應為你們雙方共同簽字,不可僅有你一人的簽字。

若無借款協議,也可在發生糾紛時,由你的父母向法院主張借款關係成立,要求你們夫妻雙方返還購房出資款。但是在實踐中,因借貸關係一般應存在借款字據,但父母與子女之間通常不會存在借條,並且子女因無還款的積極行為,所以借款關係一般較難證明。

綜上所述,若男方願意約定,則進行財產歸屬的約定或共同與父母簽訂借款協議;若男方不願意,則應避免現金交易,對借款關係的相關證據的合理保存。


律師說


這事你不應該同意男方在你的房子上加名呀,房子是你父母買的,給你的,這是你的個人財產,跟男方沒有一毛錢關係,你為什麼要考慮男方加名這個問題呢?

從傳統思維角度看,男女結婚,男方娶媳婦應該準備房子呀,但這對新人,男方不準備房子也就算了,男方還要在女方的房子上加名?他是怎麼想的呢?女方怎麼了?嫁不出去了,還是有啥其他殘疾,受制於人呢?這明顯的不合常理呀。

房子是女方婚前的,這是女方個人財產,未來離婚,這個房子也是個人財產,不用分配,歸女方個人所有,誰都不用惦記著。

如果給男方加名了會是什麼結果?這就相當於把房子的份額一部分贈與給男方了,因為房子有男方名字,所以這個房子也算是男方財產,因為沒有約定比例,一般算作一人一半,如果離婚,你這個房子的一半就歸男方了。

我還是比較好奇這個男方是怎麼想的,以及女方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好像男方娶女方受了天大的委屈,需要女方低三下四的補償似的,這就有點反常了,事出反常必有妖,這個妖是怎麼回事?估計只有男女雙方自己知道了。


韓東言


算了。

一個正常人咋好意思說出口。

我不是說自己多高尚,如果我丈夫婚前買的房,我肯定不會要他加我的名字。

更何況是一個男的,怎麼好意思白佔女人的便宜。

我認識人只有一條原則,佔我的便宜,那這個人就不是個好人。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如果女方要加個名字,還情有可原。畢竟是女方,要生孩子,還是嫁過來的。

但是男方,這樣說可是過分了。

結婚這個事,無論窮富,必須要看人品。有初一就有十五,得寸進尺。


金菊豆


按照法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對子女的贈與,除特殊約定外(如書面的贈與協議,或將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婚後,父母幫忙還貸,如無特殊約定,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所贈物品或金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後是贈與給一方,還是夫妻雙方,需要證據。父母幫忙還貸,必須有書面的贈與協議。否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如果結婚之前,房貸還清,房產屬於女方個人婚前財產。如加對方名字,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房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房貸未還清,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付房屋首付,且登記在個人名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先由夫妻協商。協商不成,一般判給登記方。登記方給予另一方補償,補償範圍包括婚後已還房貸的一半,房屋增值的一半。如有後續貸款,則由登記方一人承擔。

此時,若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亦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房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平分。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妹子,千萬不能添加男方的名字!


在房產權證上,添加男方名字,他就等於是房產共同擁有人,這房子就是你們二人的,一旦意外離婚,你要支付他,該房產市場價格一半的金錢,反之亦然。

若不添加男方名字,該房產屬婚前女方財產,歸女方一人獨有,不參與婚後共同財產分割。就算是婚後,你們夫妻共同還貸餘額購房款,一旦意外離婚,你也不需要將房產分割給他一半,但你需要支付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這是二個概念。

想想10年前,價值20萬元的房產,你父母幫你供樓款10萬元,剩下10萬元你們夫妻還貸供樓,現在該房產市場價格200萬元,你是願意支付男方5萬元,還是願意支付男方100萬元。。。。。。

中國,是全世界離婚率最高的國家。

只能幫到這裡了。


溼婆之林伽大王


你這個男朋友怎麼這麼厚臉皮呢?你父母給你買的房子憑什麼加他的名字?又不讓他還貸。這從法律上來說,就完全是你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和他沒有任何關係。


還有個問題,你這房子是要做婚房嗎?男方沒房子嗎?如果有,就別讓他住到這個房子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沒有,想拿這個當婚房,那就得拿出錢來,還給你父母,然後再加他名字,以後你們共同還貸。

男方方面,如果男方全款準備了婚房,那也屬於他的婚前財產。即使他不同意加你的名字,也不為過。只是面子上不太好看而已。如果只付了首付,需要你們婚後還房貸,即使只用他一個人的收入還,這個房子也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只是男方佔的比例大點而已。



總之,按你說的,你的房子是你父母所買,而且是你父母還貸,那就和你男朋友沒有任何關係,不能加他的名字,否則一旦婚姻出現問題,這座房子的處理就非常麻煩。想加他名字,就拿出一半錢來,還給你父母。


河東軼


這是招上門女婿吧,要是真這樣,男方父母要求寫上男方名字也是在情理之中,人家生個兒子,養大不易,白送女方家,讓在房產上寫個名字都不答應,這以後怎麼在女方家生活?招上門女婿,女方家需要有婚房,結婚前要給彩禮錢,我估計女方家沒有給彩禮錢,男方父母才出這個主意讓在房產上寫上自己兒子的面。這也出自父母的一片好心,沒有任何惡意。女方家完全可以同意,把男方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還沒有結婚就算計著離婚後房產分割,這樣的婚姻能維持多久?以上是做上門女婿的說法,至於女方嫁給男方,男方父母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純屬無賴,這恐怕整個中國沒一戶人家要求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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