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局騙錢賭博,賭徒淪爲囚徒

2018年8月1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詐騙罪案件,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9月10日劉某付費5000元租賃葛某的東風風行車,並於同日將該車抵押給濮陽市某信業公司借款3萬元。所借款項全部用於賭博,因劉某無力還款,導致葛某至今未能要回出租車輛。

2017年9月23日劉某夥同任某從鄭州某汽車公司租來一輛奧迪A6轎車,但未按約定於次日支付押金1萬元。同年9月26日,劉某將該車抵押給苗某甲、苗某乙二人借款8萬元,借款期限至10月11日。鄭州某汽車公司多次向劉某催收租車押金,劉某無力支付,該公司於10月9日強行將車收回。劉某將所借款全部用於歸還賭債,無力償還苗某甲、苗某乙二人借款。

2017年10月5日至14日劉某又租賃戶某的一輛尼桑陽光轎車。同日便將該車抵押給焦某借款2萬元,期限15天。劉某同樣將所借款用於賭博,無力贖回抵押車輛。

山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單獨或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在庭審過程中,劉某辯解通過賭博可以還清債務,無非法佔有的目的。而辯護律師也提出劉某的行為屬於民事行為,不應對其以詐騙罪提起刑事訴訟。

辦案法官指出,劉某因賭博債臺高築,年邁父母多次為其清償賭債,但不思悔改,仍採取以租賃車輛抵押借款,用於賭博或個人消費。劉某以他人車輛抵押借款用於賭博和個人消費,主觀上無擔負義務的動機;劉某個人銀行賬戶餘額為個位數,證實其客觀上又無承擔義務的能力和條件。綜上劉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放任他人財產損失,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對於劉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承辦法官指出,民事欺詐是指在行為人通過哄、瞞、誘導等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做出對己不利的行為,行為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本案被告人劉某在主客觀方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故該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