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信披不及時,實控人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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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今年好像格外的冷酷無情,下手又穩又狠。

這一點,可以從很多事情上看出端倪。比如,截止到今年7月底,只有70家公司成功上市。相比去年同一時期的276家,少了整整206家。而且今年要退市的公司也比往年多……

話說回來,今天勤上股份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又讓大叔對證監會的態度有了新的認知。

勤上股份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勤上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實際控制人李旭亮:給予警告,處以六十萬元罰款,且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副總裁兼財務部投資總監胡玄跟: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罰款,且5年證券市場禁入。

董事長陳永洪:給予警告,處以十萬元罰款。

處罰原因:勤上股份未及時披露應披露信息。

以為只是監管函,天真了!

大叔現在關心的是,相關的中介機構會被證監會處罰嗎?沒發現勤上股份的併購投資交易,會不會被認為未勤勉盡責?

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及相關人員收到《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

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上股份”或“公司”)於2018年8月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73號),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18]11號)。中國證監會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已調查、審理終結,並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進行了相應處罰,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當事人: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李旭亮,勤上股份實際控制人。

胡玄跟,時任勤上股份第一大股東勤上集團副總裁,兼任勤上股份財務部投資總監。

陳永洪,時任勤上股份董事長、總經理。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與成都高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高達”)就收購成都七中實驗學校(以下簡稱“成都七中”)簽署《收購及投資意向書》(以下簡稱“《16年意向書》”),胡玄跟在《16年意向書》上簽名,並加蓋勤上股份公章。此次交易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重大事項。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勤上股份簽署《收購及投資意向書》後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立即報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未及時披露,並於2017年2月17日再次簽訂了與《16年意向書》主要內容基本一致的《收購及投資意向書》(以下簡稱“《17年意向書》”),該意向書由陳永洪簽字並加蓋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於2017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擬收購成都高達從而間接收購成都七中,4月22日披露於2月17日與成都高達簽訂了《17年意向書》等事宜。

證監會認為,勤上股份未及時披露應披露信息的行為違法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作為勤上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李旭亮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胡玄跟參與收購成都七中的籌劃、實施、決策全過程,並於2016年9月30日在《16年意向書》簽名並加蓋勤上股份公章,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永洪作為勤上股份董事長,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1、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勤上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胡玄跟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對陳永洪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罰款。

2、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對李旭亮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另外,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證監會對李旭亮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胡玄跟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公司相關說明

1、公司將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款。

2、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誠懇地向全體投資者致歉。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此為戒,認真學習《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並嚴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的意識,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2日

此次處罰涉及的法律條款如下: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洩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六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單獨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一併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並可同時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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