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在事業單位改革中能參公嗎?

桃花220702


如果是社保局或者社保中心,參公;如果是其下屬單位,職能細分,不參公。

1、社保和醫保:社保局是人社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承擔機關事業、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等職能。改革之前,社保局還承擔著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職能,在一些機構改革試點,或者改革比較超前的地方,醫療保險職能劃歸新成立的個健康保障局,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局合併,農村、城鎮醫療保障成為一個機構。

社保參公,醫保參公,其下屬機構不參公。這是目前的現狀。

2、改革動向:人社系統瘦身,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編制管理、人員管理全部劃歸組織部門統一管理,人社部門只管理協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職能範圍,就是社保和就業,以及機關承擔的勞動仲裁、職稱評定、人才服務、技術培訓、工人及合同工管理等。社保局內設或者下屬機構也會隨之減少,職能整合,人員編制縮減。因此,社保局參公,隨著職能減少,其下屬機構將來也不會參公。

參公單位和參公人員管理模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依然會存在。這是由單位性質、職能性質,和基層行政編制緊缺的現狀決定的。國家要求簡政放權,精減機構,減編控編,大規模給基層增加行政編制的可能性,小之又小。沒有行政編制,黨群團人大政協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行政輔助類事業單位、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參公模式,依然存在。


真寧腔調


不能參公,為全額公益性事業單位。我們知道,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也才推行兩年,應由各地市社保中心統一管理,分立賬戶,不會成立一個專門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公益性事業單位,造成編制上的負擔,又增加了一個事業單位,何況將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並軌,沒有必要成立啊。

參公可能性更小,目前國家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授權給這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也包括所有的社保管理中心)的行政職責,應屬於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社局,而登記、收繳管理由社保管理中心公益性事業單位負責。

有人提出異議了吧,對!有些城市的社保中心參公了,而且參公很多年了,問題就在這,過去參公審批不嚴格,有個“三定方案”調整下職責就開始參公,或者開個會議,拿個會議紀要就開始申報參公,都是不合規定的,對於這些歷史遺留問題,將來是逐步清理出參公管理的隊伍的,讓他們迴歸公益性事業屬性。


園林之友


關於"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在事業單位改革中能參公嗎"的問題?

這個問題挺奇葩。說明有的地區在落實2015年1月3日國發(2015)2號文件《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時,又成立了一個新機構,這本身是劃蛇添足嘛!

對於落實國務院(2015)2號文件,國家在試點城市的做法是將國家公務員局的機關事業單位(司、處、科、)直接劃歸人社廳、局即可,沒有成立新的機構。

有的地區在落實此項政策時,直接把原公務員局的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處、科)更名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科或中心,直接撤銷了公務員局,或與人社局合併了。

隨著國家新一輪機構改革,國家編辦和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又將統一劃歸組織部了。

對於縣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的參公職能,屬於原公務員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能和編辦職能,將直接劃歸組織部。

對於持有公務員證的公務員和符合轉為公務員的在編事業編制人員,經過考試,可以依法轉為公務員。不符合的將由原單位自行安排。

管見了。


世好3


參公與否取決於所在事業單位是否承擔行政職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主要職責:機關事業單位負責辦理全市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支付及基金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做好被徵地農民身份的認定,社保補貼審核的工作;配合做好社會保險稽核。

根據職能該機構是不可以參公的,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保險機構很顯然無法律法規授權。

以我省為例縣級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稱某縣養老保險管理局公益一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是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非參公的二級事業機構。有些地市級人社局的養老保險管理局就參公了,當年能不能參公還是較簡單,取決於領導決策和做工作的力度,所以造成了歷史預留問題。現在參公審批是卡的相當的嚴格的。


日知小公


①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是政府的職責,本身就不應該推責給事業單位,更不可能企業化辦成保險公司。②養老保險的辦公等管理費用應由各級財政負擔,不能在保費收入或保費增值中列支。③養老保險應由全國統籌管理。④國家應成應設立全國養老保險投資管理委員會。成立社保投資基金。發行社保籌資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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