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先便利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

解讀《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先便利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家衛生計生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國衛家庭發〔2013〕41號)精神,切實幫助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在就醫方面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先便利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7號),在充分研討、徵求意見、開展政策評估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先便利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

二、服務對象

納入北京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且持《北京市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的人員。

三、主要服務內容

(一)在就醫診療方面,市、區兩級所屬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公立醫院,要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提供掛號、就診、轉診、取藥、收費、綜合診療等優先便利服務,向有需求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在就醫過程中給予必要的輔助服務,引導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在門診、檢查等環節實名預約。鼓勵和引導其它屬性醫療機構參與上述服務。。

(二)在家庭醫生簽約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將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重點人群優先覆蓋,落實簽約服務工作在就醫、用藥、轉診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簽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的獲得感。結合服務能力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需求,推出個性化的服務內容。

(三)在順暢上下轉診和預約渠道方面,各有關醫療機構要按照《北京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醫聯體建設工作方案》(京衛醫〔2017〕122號)的要求,順暢上下轉診和預約渠道,增強服務能力,在醫聯體內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提供便利醫療服務。

(四)在提升醫療機構服務方面,各有關醫療機構要按照《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2018-2020年)實施方案》(京衛醫〔2018〕63號)的要求,逐步建立並完善醫務社工和志願者制度。三級醫院可設立醫務社工部門,配備專職醫務社工,開通患者服務呼叫中心,統籌協調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就醫相關需求。各有關醫療機構要推行志願者服務,鼓勵醫務人員、醫學生、有愛心的社會人士和青年團員等,經過培訓後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提供志願服務。

(五)在實施醫療處置時,醫療機構在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如無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見又無法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實施。

四、政策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二)《國家衛生計生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國衛家庭發〔2013〕41號)。

(三)《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北京市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衛家庭〔20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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