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禁菸第一案」宣判:法院判決列車取消吸菸區

“公共場所禁菸第一案”宣判:法院判決列車取消吸菸區

2017年暑假期間,準大學生李某因為在普通列車上遭遇二手菸困擾,起訴了哈爾濱市鐵路局。該案被媒體稱為“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今日(6月25日)下午,法院對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哈爾濱鐵路局30天內在K1301次車上取消吸菸區拆除煙具。

6月25日下午,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師李恩澤向界面新聞出示了本案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9日,李某從北京站乘坐中鐵哈局公司運營的K1301次列車到天津旅遊。當時列車上設置有吸菸區並放置了菸灰盒、菸灰缸等煙具,多名乘客及列車工作人員均在此吸菸,無人勸阻。李某認為,她在途中深受二手菸危害,頭疼噁心,精神萎靡。據此,她請求法庭判決中鐵哈局賠償其購票款102.5元,取消有關站臺及該趟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並禁止在上述區域吸菸,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

李某及其律師認為,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列車內設置吸菸區違反相關法規,列車經營者和管理者有義務保證乘客安全及不被煙霧危害。此外,列車上張貼有“安全須知”,應視為合同相關內容,中鐵哈局設置吸菸區的行為構成違約,李某身心受到傷害,存在損害後果,中鐵哈局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鐵哈局認為,其將李某送到目的地,完成了合同義務,不構成違約。其次,沒有對李某身心健康造成傷害,且根據鐵道部門相關法規,設置吸菸區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中鐵哈局將乘客送到了目的地,且乘客身體沒有出現物理損害後果,因此中鐵哈局完成了涉案旅客運輸合同的主義務。但設置吸菸區使得車廂環境質量降低,且與其張貼的“安全須知”規定相矛盾。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被告中鐵哈局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取消K1301次列車吸菸區標識及煙具,法庭駁回了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代理律師李恩澤對界面新聞表示,因為李某仍是學生,常要乘坐普通客運列車,但普列不僅沒有禁菸,而且還設有吸菸區,影響其身心健康。她原本只打算向鐵路相關部門投訴,但卻未能收到滿意答覆,不得不提起訴訟,希望能引起鐵路部門重視,禁止乘客在普通客運列車上吸菸。李恩澤還表示,李某本人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不再上訴。

中國控制吸菸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振宇律師也參與了此案的辦理,他認為,本案意義重大,感謝社會各界幫忙呼籲。

另據紅星新聞報道,被告“中鐵哈局”律師在庭審結束後表示,鐵路系統一直在採取措施控煙,但通過訴訟來改變大眾化的吸菸習慣,不是一個好途徑。目前,他還無法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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