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法院執行裁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執行階段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執行人之一

●涉案金額:88,164,580.98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法院已划走本公司銀行存款88,655,203.98元及相應利息,根據法院裁定,該款項系公司作為貴州首黔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黔公司”)股東應履行的出資義務。公司經審慎考慮,已於2017年將未出資金額全部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並對該股權投資進行減值處理。2018年末公司將繼續對該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並根據減值測試結果進行相關會計處理。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近日收到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六盤水市中院”)《執行裁定書》[(2018)黔02執157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況

依據生效的六盤水市中院《民事判決書》[(2017)黔02民初95號],由於被執行人首黔公司、首黔公司盤縣楊山煤礦(以下簡稱“首黔楊山煤礦”)、貴州首鋼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鋼產投”)、本公司、首鋼水城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首鋼水鋼集團”)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管貴州分公司”)向六盤水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述案件的起訴、判決、執行等相關情況詳見公司公告(臨2017-043號、臨2017-056號、臨2018-023號)

二、本案件執行程序的裁定情況

六盤水市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劃撥、提取被執行人貴州首黔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首黔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盤縣楊山煤礦、貴州首鋼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鋼水城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88,655,203.98元及相應利息。如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凍結、變價、拍賣、變賣其等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目前,六盤水市中院已划走本公司銀行存款88,655,203.98元及相應利息,根據法院裁定,該款項系公司作為首黔公司股東應履行的出資義務。公司已於2017年將未出資金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並對該股權投資進行減值處理,計提減值準備。2018年末公司將繼續對該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並根據減值測試結果進行相關會計處理。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目錄

1.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8)黔02執157號]。

特此公告。

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