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堡法院對王某某等九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一審宣判

吳堡法院對王某某等九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宣判

7月31日,吳堡縣人民法院對三星典當公司王某某等9名涉案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宣判,判處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處被告人宋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年至6個月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

吳堡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吳堡縣三星典當公司在工商局註冊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宋某某,公司原始註冊資本1000萬元。2010年2月27日,經股東會調整,實際出資人與出資數額為:王某某出資200萬元、宋某某出資730萬元、張某某出資200萬元、霍某某以妻子名義出資100萬元、孫某某以岳父名義出資100萬元、張某某以妻子名義出資50萬元、王某以其父名義出資50萬元。當日股東會議上,推舉王某某為總經理,張某某為財務總監。董事長宋某某提議,以黃河水泥公司改制需要資金為由,承諾月息10‰-15‰的利率,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2010年5月17日該公司正式掛牌營業。在經營期間,公司除按註冊資金設立賬務外,內部又設立兩本賬務,及內賬(增資430萬元的賬務)和X賬(被告人王某某單設賬務,供自己投資、清息、放貸等),並開始以黃河水泥公司改制需要資金為由,以支付月利率6‰-12‰的利息為誘餌,採取“口口相傳、人傳人”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存款。該案受害群眾達2384人,累計吸收存款58659萬元。

本案宣判後,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霍某某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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