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一男子醉駕電動車被判拘役一個月,罰金2000元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鑫 通訊員 王淑娟

近日,家住信陽息縣的一名男子醉酒後,駕駛電動車與另一騎電動車的男子相撞,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據瞭解,2018年7月13日凌晨,息縣男子王某在與朋友聚餐後駕駛兩輪電動車沿國道行駛至某小區門前道路時,與同樣駕駛兩輪電動車但未按照規則通行的劉某相撞。

事故發生後,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檢測,王某血液中乙醇為186.34mg/100ml,屬醉酒駕駛。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經鑑定屬於“機動車類兩輪輕便摩托車”範疇,即屬於機動車。經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集體研究認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018年7月31日,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其如實供述罪行的事實及良好的認罪態度,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常言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因飲酒釀成的慘劇不勝枚舉,本案中,王某與劉某身心健康雖無大礙,但是由於王某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故王某仍面臨刑事處罰。因此,為了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請勿飲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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