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本網訊(記者:牟才元)近日有市民向媒體反映“多位市民花三千多萬買下商品房法院判決過程中未調查清將幾千萬的房產判向民間借貸名下,同時巴中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存在徇私枉法,審理過程中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最初一審巴中中級人民法院程序嚴重違法做出錯誤判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程序嚴重違法發回重審)難道這麼大一箇中級人民法院真就不懂程序在審案件嗎?巴中中級人民法院審案思路好像由嚴政左右(在訴訟過程中嚴政多次變更訴訟請求,關鍵變更後完全推翻前面他自己承認事實,開始說不認識黃莉把黃莉列為被告後變成委託關係嚴政於2015年4月26日就起訴了金楊公司,嚴政還弄了一個2016年2月16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當證據(嚴政說是筆誤巴中法院就認可了)最初民間借貸立案,訴求開發商還錢變為金都西錦三樓四樓拍賣償還債務到享有抵押權巴中法院都支持了,(程序嚴重違法)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嚴政直接就變為房子是他買的直接訴求房屋買賣合同官司,和開始的訴求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巴中中級人民法院也支持了嚴政的訴求。難道法律就是為放高利貸而制定的嗎?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市民多年積蓄買房腦憤鬧心惹“官司”

事發生巴中巴州區西華街“金都西錦”該地產是2010年開始建設,市民羅雲華從2010年起先後支付購房款182萬人民幣買下金都西錦3層3號並與開發商巴中金楊置業公司(以下稱金楊置業)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建築面積為772.02平米,總價款3860100元。,沒有想到的事情確發生了惹上了官司。

事情要從開發商金楊置業法人方金節說起,“方金節在開發‘金都西錦’主體完工後向一個名律師嚴政借3000萬民間借貸。(在我們巴中統稱高利貸水錢)就這樣開發商不能將商品房手續繼續辦理給購買者。產生糾紛業主有好幾位,總金額達到幾千萬,多位業主受到案件打擊,認為巴中中級人民法院存在審理案件偏袒民間借貸一方。根本不採納真正購房方的證據。同時認為法院辦屬於典型關係案、人情案,所讓我們業主無法將房屋正常使用。讓真正買賣關係業主非常氣憤,對巴中中級人民法院使用法律不當、法院使用程序完全錯,使我們對法治中國缺乏信任。”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律師高額放款、地產老闆遭“水淹”

”記者在調查案件確發現重大陰謀就是從頭到尾嚴政律師在其中高額放貸造成今天錯案。開發商被高額民間借貸利息(水錢)“水淹”,開發商老闆方金節在當年建設該項目的時候資金鍊斷裂從嚴政律師手中借款三千萬(高利貸錢是由一位農民賈文通賬戶上轉給方金節的,當時方金節按嚴政指定賬戶提前轉入了540萬利息,籤虛假合同又是一名幼兒教師黃莉簽訂的也沒交一分錢房款)。在借款合同期間未滿,嚴律師將開發商方金節起訴到法院終止了雙方借貸關係未履行。實際上方金節從嚴律師手中借款金額是2460萬不是3000萬,那麼還有540萬究竟去了哪裡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按照金額是3000萬。巴中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540萬去向未調查清楚(法院說的查不到,那麼大一筆錢又沒出銀行難道就真查不出來嗎。。。?據開發商透露這3000千萬也不是賈文通的,幕後勢力相當大。。)這一連串的疑點法院根本就不去查實判決書上還說典型的一房二賣,那麼一房二賣就涉嫌詐騙轉為了刑事案件就應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可巴中法院還是繼續審理做出錯誤判決。。。

開發商說法與事實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法律關係錯誤,本案不應當以嚴政變更訴訟請求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而應當以民間借貸的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

“一案一訴”、“一案一基礎法律關係”是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本案是發回重審案件,應當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一審上訴人雖然享有在辯論結束前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但是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應當與原訴訟請求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否則違背了前述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上訴人堅持變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另行起訴,否則應當駁回起訴。本案原一審,嚴政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訴請要求金楊公司歸還借款,人民法院也是以民間借貸糾紛為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本案發回重審後,嚴政也只能在原一審起訴時所主張的基礎法律關係範圍內變更訴訟請求,而不能超越原訴的基礎法律關係另行提一個“訴”。

嚴政以黃莉的名義與金楊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不成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對上訴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具有合同履行的前提。

法律關係的性質界定,不應受制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外觀和名稱,而應當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實質內容來決定。

三、一審法院對金楊公司與嚴政根本未實際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事實認定不清,嚴政主張其以借款債權抵銷了應付金楊公司的購房款,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事實依據。

據瞭解,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本身不成立的事實,嚴政不負有所謂對金楊公司的到期債務,因此,原被告雙方不具備債務抵銷的前提。

其次,即便假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成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規定,抵銷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嚴政以金楊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房屋出售於黃莉為“理由”通知解除借款合同。其後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卻聲稱事實上黃莉系其代理人,其以黃莉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2016年2月16日)的通知事實上是違法解除,沒有起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金楊公司在嚴政起訴時不負有對嚴政的到期債務。

再次,嚴政在庭審中自認從沒有向金楊公司發出過關於抵銷債務的通知,且也沒有舉證證明有任何關於通知債務抵銷的證據,而徑直以債務抵銷的理由主張對“金都西錦”第三層、第四層房屋所謂的“權利”,其主張抵銷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最後,在一審法院認定為“購房人”嚴政根本沒有履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的情況下且不存在抵銷事實的情況下,又憑何判決金楊公司向嚴政履行交付房屋和配合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

四、本案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基本精神和審判要旨進行判決,向上訴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上訴人拒不變更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對以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擔保借款合同的方式的裁判觀點作出過截然相反的兩種判決。除嚴政提出的(2011)民提字第344號案、(2015)民一終字第180號案外,本案和廣西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美公司)與楊偉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號)基本案情同樣相似,該案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該案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關係,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登記的行為為非典型擔保方式,既然屬於擔保,就應適用物權法有關禁止流押的原則,最終判決未支持楊偉鵬要求嘉美公司交付房屋的訴請。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幼兒園教師變棋子何來3000萬買房?

記者調查過程中發現,名叫黃莉是巴州區平梁人,是一名幼兒園教師,記者非常質疑一名幼兒園教師怎麼會有3000萬買下“巴中市西華街‘金都西錦’負一層、第三層、四層、五層”難道真是她買的嗎?嚴政通過賈萬通擔保和開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更奇怪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是2016年2月16日簽訂,雙方發生借貸糾紛是2015年。也就是說已經存進行司法程序了為什麼還在簽訂商品房合同補充協議啦,百思不解。其一位業主告訴記者“其實黃莉就是嚴政的棋子指哪裡打哪裡。”

嚴政及其代理人在本案原審一審及二審中均有陳述,嚴政以黃莉的名義與金楊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不是雙方關於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系對借款合同的擔保(嚴政2015年9月11日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第三頁第四行陳述“經原告和金楊公司交涉,為保障原告出借資金的安全,金楊公司同意原告以黃莉名義對位於巴中市巴州區西華街金都西錦第三層整層房屋、第四層整層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原告債權的抵押擔保。”)。根據《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條件的規定,合同以邀約和承諾為成立條件,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的內涵系合同當事人對某一特定交易內容形成的合意。嚴政以黃莉的名義與金楊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其內容不是以房屋買賣為真實意思表示,而系對借款合同的擔保,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本身不成立,其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內容對合同雙方均沒有法律約束力,嚴政不負有向金楊公司支付購房款的債務,金楊公司也不負有向嚴政交付房屋的義務,金楊公司、方金節、張秀華均不應承擔所謂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罔顧嚴政在訴訟程序中自認對自己不利的相關事實,無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規定,依據所謂“合同雙方簽字蓋章齊全、合同形式、內容完備”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系金楊公司與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實屬認定事實不清。

理論界中對以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擔保借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一直存在爭議,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是對該類法律糾紛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標準的統一。本案上訴人與黃莉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不是在債務期限屆滿後雙方在明確具體債務數額後另行訂立,不具有債權轉移和債務抵銷的法律效果,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非典型的擔保行為,未避免法律適用錯誤,遵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該類法律糾紛的裁判意見,本案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基本精神和審判要旨進行判決。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法院判決採納一方證據造成“奇案”

“法院採納證據的時候只採納一方證據明顯踢球審理,巴中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辦的是關係案、人情案、可能存在金錢案、比喻說黃莉補充合同協議就是如此,協議簽訂時間是2016年2月16日,在這個時間雙方已經在司法程序,那麼為什麼法院還採納啦。”記者在判決書上證實了該問題。法院應該站在中立角度審理案件並不是說以關係好就站在關係這邊審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事實及理由

據成都某律師介紹“以上案件借貸方與開發商屬於借貸關係不屬於商品房合同買賣關係,對案件第三人羅雲華等多人商品房合同關係應當成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改判,支持羅雲華的訴訟請求。一、羅雲華與第三人巴中市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園公司)於2011 年1 月30 日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有效。原審判決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認為羅雲華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不具備買賣合同的必要構成要件,存在房屋交易履行瑕疵,就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合同,該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羅雲華與慶園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是事實,且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羅雲華購買的“金都西錦”項目房屋為災後重建項目(一審判決中已查明),所以有其特殊的背景,慶園公司和之後承繼該項目開發的巴中市金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楊公司)均是因為資金問題,在該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慶園公司就將該項目商業的三層、四層分割後銷售給羅雲華及另案的楊建、楊先成、周平、陳世蓉等人,慶園公司對上述房屋委託給房地產銷售公司-四川正天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天公司)進行銷售。為此,羅雲華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是由慶園公司的委託代理方正天公司蓋章,由華海霞作為慶園公司代表人簽字。對於華海霞的身份,在一審合併審理的另案(嚴政起訴案中)也認定了華海霞為方金節的弟媳,是金楊公司的股東之一,同時系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的財務人員,所以華海霞有權作為慶園公司代表與慶園公司委託的銷售公司正天公司簽署《商品房認購書》。該認購書的首部的簽約主體明確列明瞭甲方為慶園公司,乙方為上訴人羅雲華,在落款處仍列明甲方為慶園公司,甲方的代表人華海霞簽字,委託代理人正天公司蓋章。(樓上住宅房以羅雲華所籤這種認購書籤定了幾十戶住房,後來他們都憑這種認購書順利的進行了網籤,有據可查)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認購書籤訂後,羅雲華向慶園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慶園公司也向羅雲華開具了房款收據。金楊公司承繼了金都西錦項目後,羅雲華也根據認購書向金楊公司支付了房款,金楊公司也出具了相應的房款收據,並且金楊公司也向上訴人出具了書面的房款確認書,羅雲華支付給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的房款進行了再次的書面確認。所以,羅雲華與慶園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由慶園公司的財務人員作為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蓋章簽署,已構成合法的代理人行為或公司的職務行為,該認購書籤訂後即合法成立並生效。並且在認購書籤訂後,雙方也在履行認購書,本案中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也均認可認購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2、羅雲華與慶園公司簽訂的認購書約定的慶園公司的權利義務由金楊公司承繼,金楊公司和羅雲華未再簽訂認購書,並不影響羅雲華購買房屋的事實。首先在本案庭審中,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均認可,金楊公司承繼金都西錦的項目的所有權利義務,為此,慶園公司與上訴人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的權利義務應由金楊公司繼續履行。其次在本案查明的事實中,由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簽訂的《項目轉讓移交協議書》、以及2012 年5 月10 日巴中市巴州局城鎮住房災後重建辦公室向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的城鎮住房災後重建巴區城重建辦【2012】3 號函、2012 年12 月3 日巴中市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巴中市金楊置業有限公司發出的聲明函等證據證明了,金楊公司承繼金都西錦的項目的所有權利義務,金楊公司承繼後也無需再重新與上訴人簽訂認購書。所以,在金楊公司承接項目後,未與上訴人重新簽訂認購書並不影響羅雲華購買房屋的事實。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3、羅雲華按認購書約定向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是事實。羅雲華先後向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支付的房款182 萬元,羅雲華支付的款項分別支付到了慶園公司或金楊公司指定的相關人員的賬戶(其中:張秀華為方金節的妻子和金楊公司的股東之一。華海霞為方金節的弟媳和金楊公司的股東之一也是先後為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的財務人員。巴中市金華建築有限公司為方金節投資的其他公司),羅雲華在支付房款後,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就分別以慶園公司委託的銷售公司四川正天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金都西錦、巴中市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華項目部、巴中市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都西錦項目部)、巴中市慶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名義向羅運華出具了相應金額的房款收據(具體可見一審中提供的證據)。金楊公司、張秀華、華海霞也通過《支付房款確認書》方式對上訴人先後共支付了182 萬元房款進行了再次的確認。所以,慶園公司和金楊公司指定第三方賬戶作為收取房款賬戶,不影響羅雲華根據簽署的認購書支付房款的事實。並且由第三方代付款也是商業交易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更何況金都西錦項目為災後重建項目。

4、對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的審查,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認購書並存在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四川巴中:中院判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奇案

羅雲華與慶園公司於2011 年1 月30 日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真實、合法有效,且已支付了部分房款,該認購書已實際履行(開發商也移交了該商鋪並辦理了相關移交手續及費用,現在羅雲華自己在經營(雲勇窗簾城)辦理了營業執照。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的審查,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認購書並存在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一審判決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為部門規章,並不屬於法律法規,所以,即便涉案的認購書違反了上述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要構成要件,也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認購書的簽約主體瑕疵以及支付房款瑕疵並不存在,即便存在瑕疵,也沒有法律依據以此否定認購書的真實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效。該案雖然上訴人簽訂認購書時金都西錦項目尚未確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在本案起訴之前,該項目就已經取得預售許可,所以,該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效。(本網記者繼續追蹤報道)

來源:http://www.qbfzb.com/html/2018/yulunjiandu_0319/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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