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你覺得人販子死刑應該嗎?

雷勳強


寫在前面:

一、介於國人文化層次普遍不高,無端被罵,我不得不重新修訂一下文本內容,以幫助更多人理解,免受無端指責。

二、下文內容稍許拗口,建議初中以下學歷者慎看,否則可能產生誤解。

三、該回答僅是針對頭條某些所謂律師的無腦言論的反駁,非正規回答。因是不同的人,故特開單章,以免這些無恥律師的腦殘言論誤導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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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言論認為:有人認為偷孩子判死刑,那殺孩子就無以為判了,所以偷孩子應該判個十年八年就算了。

我就想問:是不是殺一個人判死刑,殺十個人就無以為判了?殺十人判死刑,殺一百個就無以為判了?重罪跟普通小偷小摸的罪量刑根本就不一樣,重刑的目的是阻止,讓人敬畏,不是計算。是不是某個人被姦淫了還得給對方求情,千萬不要重判,不然,他姦淫十個八個的就不好判了?害人一時者可判一時的罪,但害人一生者當判一生的罪!重罪不可輕恕!

二、有人認為判重刑並不會阻止犯罪,就像殺人罪一樣,歷來都有。

我想問:提這個說法的人想過沒有,正是因為殺人是重罪,才沒人敢輕易去觸犯。如果沒有重罪,殺人也只判個幾年,那麼殺人者將會變得很多。重刑不能阻止人犯罪,但會把犯罪率降到最低。

三、有人認為偷拐兒童判重罪會讓犯人鋌而走險,輕易殺害兒童。

我想問:偷拐兒童都已經是重罪了,他為什麼還要這麼去做?殺人是逼上絕路的無奈之舉,但偷拐兒童並不是,掙錢的方式很多,甚至賣毒品處罰得也有餘地,那他憑什麼就一定要冒死去偷兒童?當他看到一個兒童單獨在的時候是不是需要想一下,偷一個孩子賣五萬,是死刑,賣五萬的毒品卻不是死刑,你覺得犯人如何選擇?

總的來說,所有法律並不能杜絕犯罪的發生,但把犯罪率降到最低,讓人生畏,才是制定法律的根本!不能讓一些腦殘人的思想左右了社會,讓犯罪的人還逍遙法外!拐賣兒童是滅絕人性的惡劣行為,就應該判重罪,故意拐賣者判死刑,讓人畏懼,減少犯罪的發生!

另外,偷拐發生,是因為有相應市場。而對於那種自私的因為滿足自己而破壞別人家庭的人,對於買孩子的也應判刑並罰款,對於買兒童器官者判獄刑並罰沒所有財產!只有讓其購買了器官卻發現也無法生活才能防止鋌而走險!

罰僅是手段,同時加強監護人教育,讓監護人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以減少壞人有可趁之機也是必要。完善醫療救護體制,爭取能更多更大的讓器官受害者得救,也能減少某些人為一己之私去破壞別人的家庭幸福。

偷拐兒童是一種野蠻的社會行為,加強公民素質教育,才能真正擺脫這種野蠻行為的發生!


醉月壹笑


死真的太便宜他們了,千刀萬剮也許是最好的結局,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感受到丟失孩子的父母的那種絕望與心疼!

下面是網上一段記者與人販子之間的對話,由此可以窺見一斑,他們的毫無人性暴露無疑:

“你為什麼要販賣兒童?”
“錢來得快又比較簡單。”
“你不知道是犯罪嗎?”
“不就是一個小孩嗎?他們可以再生唄!”
“你參與過多少次販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最多一次拐了幾個?”
“記不清了,每個月都賣好幾個。最多一次好像拐了3~4個,記不清了。”
“被販賣的兒童的去向?”
“全國各地都有,有專門的人賣的,我就負責拐。上面人不允許我知道孩子下落,說是怕警察查到他們。”
“你的作案手法?”
“哄得聽的就騙,太機靈的就搶,不聽話的就打暈帶走,大人不留神就下手了。”
“那些孩子會怎樣你想過嗎?”
“我也不知道是賣到哪裡,我只是負責拐的。城市農村指不定的,我也不知道,哪有要的就賣哪裡去。”

“你是不是瞄準了一些兒童作案的?”
“看著健康的就留意一下,穿著漂亮的也留意,質量好的才能賣個好錢,就算是有錢人的小孩也賣不了多幾個錢。”
“拐賣過程中你是否曾殺害兒童? ”
(沉默了一會,點頭)
“那娃哭聲太大,差點把人招來,和我一夥的怕事,就把娃丟河裡了。這是他乾的,不是我!”

現在的人販子的犯罪手法花樣翻新,令人防不勝防,有假扮外賣小哥騙取孩子開門,然後以還有飲料在車上,騙取孩子下樓拿飲料的;有走街串巷的移動兒童充氣城堡,在頂端的卡通人物像中暗藏通道,孩子掉進去就出不來了;有一群人當街搶奪孩子,還汙衊孩子家長是人販子的;有假裝醫生,帶剛出生不久的孩子打疫苗的;有在小區樓下與帶孩子的老人搭訕混臉熟,然後伺機帶走孩子的人販子……

被拐走的孩子,男孩一般會被賣給那些想要男孩的家庭,女孩則命運悲慘,可能就是落入火坑,而那些人販子口中的“殘次品”,賣不出去的孩子,就可能被打斷手腳,讓其沿街乞討。曾經一位母親在樓上晾衣服,看見人販子接近在樓下玩耍的女兒,連忙下樓,還是遲了一步,幾年後,母親在大街上看到了雙腿被截肢、舌頭被割掉的女兒正在街上乞討……

人販子的罪惡是罄竹難書,永遠也說不完,對付人販子,如果可以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制度,我肯定舉雙手贊成,如果恢復五馬分屍,我也毫無猶豫地舉雙手支持!他們眼中的“錢”,是丟失孩子家庭的“寶”,這種創傷也永遠不可能痊癒,就像劉德華主演的電影《失孤》一樣,孩子沒了,家長的一生都不得安寧,不知道孩子在哪個角落裡遭遇著什麼,也許在尋找的路上才能有所解脫……

我們痛恨人販子,也不要忘記了那些收買兒童的家庭,正是他們的需求才產生了這種罪惡,必須要讓他們也付出代價,希望支持收買與販賣同罪,一樣都是死刑!

最後,希望所有孩子都能被溫柔以待,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長,願天下無拐!


打虎拍蠅


假設我的孩子被拐賣,那麼為了孩子好,我也會反對判死刑,堅決反對。

確切的說,反對無差別死刑。頭目級別的販子,死刑送上,其他人販子,不用死刑,特意留下生機,再來個舉報有獎。但是萬萬不可無差別死刑伺候,那是不在乎受害者的命。

記住一條:分清手段與目的。殺人販子是手段,保護人民不再被拐賣才是目的。

現在我反問一句:一律死刑這個手段,能不能達到我們的目的?我的回答是,不能。以下詳細論證。

從感情上出發,誰綁架我的孩子,我願意扒他的皮,哪怕我反而要因此坐牢。然而感情可以作為個體角度去宣洩,但感情不可以用來制訂法律。制訂法律,制訂規則,需要學會冷血,反常識的角度,做出真正有益的規定,哪怕從感情上講沒人理解。

為什麼反對?

1,本質目的不是殺死人販,而是減少人販與受害者。

首先,所有人問問自己,我們真正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殺人販子洩憤?no。普通人感情上是這樣的,但法律的目的不會有感情。我們真正的目的是保護受害者,乃至不斷減少受害者/不斷減少人販子。而只會嚴刑峻法而不觸動其根基,那麼結果只會是民眾在一次次懲處壞人的狂歡之後,發現還是不斷有人被拐賣。

2,為什麼死刑不能保護受害者/不能有效減少人販子

關於不能保護受害者

人販子可恨就可恨在,某種程度上他是有人質的。我的親人被綁架,那麼我絕不能給綁匪透露出他被捕後必死的消息,那樣留下人質性命有啥意義?綁匪極有可能魚死網破索性殺掉人質,減少累贅拼一把。人販子同理。法律上不斷傳達出被抓就死的信息,那麼人販子一旦覺得自己罪行可能敗露,就會立馬殺掉受害者以求加大逍遙法外的可能性——反正殺不殺被抓都是死,把證人滅口拼一把得了。

或者以後乾脆拐到人就弄瞎弄啞,這就糟糕了。

關於不能減少人販子

這是個經濟學問題。在暴利面前,人們會不惜上刀山下火海,面臨死刑風險也在所不惜。這裡墨西哥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完美的案例,墨西哥禁毒。由於北美毒品需求主要來自美國,墨西哥又顯然惹不起老美,(可憐的墨西哥,離上帝太遠,離美國太近)所以墨西哥沒法從買方下手,遏制需求,只能玩命殺毒販。這就形成了個如今國內打拐一樣的怪圈:面對暴利非法行業,拼命打擊從業者,卻忽視了遏制需求。只不過墨西哥是迫於無奈,我們是認識不足。

我想,當初每個墨西哥人當初都像評論區的各位一樣,滿腔熱血希望殺雞儆猴

結果呢?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暴利還在,總有無數人為了利益鋌而走險,屢禁不止,綿延不絕。墨西哥何止是動用死刑,墨西哥恨不得是動用軍隊舉國掃毒。

結果呢?毒販沒有有效減少,手段卻在圍剿中不斷升級,更聰明,更科技,更殘暴。本想殺幾隻雞,沒成想猴子卻越來越猛,受害者越來越多,甚至殺毒販的機構本身都被腐蝕了。

墨西哥用無數熱血民眾的屍骨再一次向我們證明了一個簡單的經濟原理,在絕對的暴利面前,人們會悍不畏死,軍隊都蕩不平,況死刑乎!

很多買家和人販子,他們出身於底層或者窮苦地區,他們比較貧困,致富手段有限,沒有財富累積,沒有社會地位,也沒有什麼希望。換句話說,他們沒有什麼可失去的。這類人,無懼刑法,要錢沒有爛命一條,要麼搬磚過苦日子要麼搏一搏一夜暴富。死刑又如何?難不成我搬一輩子磚,這種命我想要?我稀罕?

3,既然人販子不是病根,那這病的根子在哪?

真正的罪魁禍首從來不是人販子,而是那些重男輕女/自己生不出孩子/自己娶不到老婆,就去買人的買家!

買家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正如墨西哥人用生命詮釋的道理,有需求就有利潤,有利潤就有市場。對於很多偏遠地區的人來說,買一個人往往需要一個家庭多年的積蓄,換句話說,這利潤是讓人瘋狂的暴利。一旦成為暴利,那麼面臨刑法,很多人不是被嚇退,而是成為亡命徒。而墨西哥人還告訴我們,這亡命徒的規模,我們通通小看了。(不要用一線城市的數額與思考,在某些地區,幾千幾萬就是一筆大錢)

民眾總是下意識的注意到人販,但只要需求在,死刑也殺不完人販。我們應當斷其根,重點遏制對於拐賣人口的需求,一旦需求被有效遏制,人販子就失去了財路,拐人就變得毫無意義,人販子這個群體就會不戰自潰。

4,說了半天,具體措施呢?

治病要從病根(買家)下手,不能頭痛醫頭(人販子)

短期手段:1,向民眾宣傳買方的危害,讓民眾認識到需求導致市場的原理,引導社會輿論集火病根買家。

2,買方治罪。明明是真正的罪魁禍首。買方總是逃避懲罰,這使得買方有恃無恐,需求只增不減,暴利還在人販子自然屢禁不止。買方不能放過!

但我對買方是否死刑持保留態度。對於重男輕女/要老婆/生不出孩子就買人的買方來說,思想落後的他們恐怕覺得“反正沒男孩,沒老婆,沒孩子就是絕後,就是我們家族的死,那死刑又怎麼了,寧可賭一把”。若是這樣,那與人販子同理,死刑恐怕會有反作用。如何量刑考驗水平,在此超綱,不論述。

長期手段:1,全力扶貧,尤其是偏遠地區。消除貧窮理論上能解決一切問題,然而這是個複雜,見效慢,而且難以達成的目標,民眾沒有耐心,也難以感受。

2,加上義務教育的強制性滲透,通過教育向下一代灌輸男女平等,推己及人等,同時弱化所謂“傳宗接代”的思想。同樣見效慢,需要至少一代人,而且如何全面滲透教育是個難題,而且在這之前沒被教育過的成年人還要壓住。

3,某些家庭的無後/歷史遺留的男多女少是客觀存在的困難,國家適當加大插手,把這些人的注意力從買人上拉走

對待人販單獨列出:

1,重點擊殺販賣集團的領導級人物。斬首行動可以有效破壞販賣網絡,打擊流通效率,有助於解救行動。

2,中層下層人員不動死刑,有意向他們透露首犯不殺乃至舉報有獎的信息,內部瓦解交易鏈條,同時刺激瞭解內部行情的人反過來協助打拐,一切服務於消除人販這個群體,而不是處罰哪個個人。但是絕不不可以一律全殺,這變相的會將人販團結起來,倒逼人販升級手段適得其反,以致前功盡棄。

3,犯罪者建立檔案實施監控,一旦出現慣犯立即消滅,對於慣犯必須高調斬殺大肆宣傳,配合對於買方的打擊,遏制新人加入人販群體。

最後,這一切的措施建立在兩個大前提上:1,優先打擊買家。2,建立汙點證人保護制度,杜絕打擊報復。


夢蒼茫


一看到“人販子”這三個字,我的思維一陣兵荒馬亂!人販子你怎麼不去死?!幹著人神共憤,斷子絕孫的缺德事。真希望天降巨雷,直接劈死人販子!毫不猶豫死刑!



失去孩子的父母,等於失去了整個世界!在承受肝腸寸斷的精神摧殘,傾家蕩產,踏上萬裡尋子的茫茫征程!


一張張天真可愛的面孔有的被印在千千萬萬張尋人啟事上,有的被髮往各個尋子平臺!

除了找回自己的孩子,他們的痛苦很難解脫。可憐的他們腦海中無數次的重複,如果確定孩子不在人世……,如果孩子杳無音訊……這種痛苦是長期的,綿延不絕的,

他們付出一切代價,荒廢了一切正常的生活!每天咀嚼傷口,哪怕重新生育,重新組建家庭,也難以放下失去孩子的創傷!,被拐走的孩子會不斷敲擊父母的神經,原來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的畫面難以再次復原,這是生命歷程裡刺心刺肺的空缺!有的父母甚至會導致排他,不願再生一個孩子。也可能導致精神崩潰!自殺!看著這些悲劇的家庭。真想把那些萬惡的人販子,千刀萬剮!



拐賣孩子,對於人販子來說,利益太大,這錢來的快,來的簡單,儘管有各種嚴厲的法律措施,人販子仍然鋌而走險。竟有人販子公開:“沒有我拐不走的孩子” “拐賣孩子,我們有的是招”,孩子在他們眼裡就是沒有了,可以再生的商品,他們眼裡只有盈利,心理極其嚴重的扭曲變態!他們對金錢的慾望已經達到痴迷程度,失去了人性。人販子的各種手段讓我們防不勝防,“防拐秘籍”裡的內容也不斷增多,我們對孩子日日普及這方面的教育,也難以阻止有些孩子被拐的厄運!





那麼被拐的孩子去往何處?


簡單總結五點①賣給沒有孩子的家庭,孩子的這個結局相比是最好的②打殘,把孩子害的傷痕累累,用刀子一刀一刀割孩子,甚至用硫酸燒燬孩子面部,毒啞孩子,斷孩子肢體,挖眼,割舌……把孩子摧殘的不成樣子,讓孩子大街上乞討,以博取大家的同情心。想想都讓人不寒而慄!

③販賣器官,赤裸裸的屠殺人!令人毛骨悚然!目標還是什麼都不懂的天真爛漫的孩子,能下得去手嗎?!他們的惡行令人髮指!⑤偷盜團伙各種極端的培訓,把孩子培養成小偷,從此走向不歸路!腐蝕天真無邪的孩子!真的是畜牲不如!他們是反人類的禽獸!我們真的不應該給人販子太多的機會,判幾年出來,帶領親朋好友再次加入此行業,因為犯罪成本太低了。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針對人販子該不該死刑,有的人說“刑罰太重會增加兒童死亡率”,顧慮的是人販子窮途末路,而對手中的孩子撕票。大家怎麼看呢?法律無非民情,法律反應民意就是民主,也是法律的真諦所在。我們期盼的是國家的重視和更完善的措施!注意理性思考,情緒發洩。

人販子騙術升級,手段高明!一位媽媽訴說了自己的經歷:她在廚房邊聽音樂,邊做飯,孩子在客廳玩,敲門聲,開門聲,男聲:我是肯德基急送的,媽媽趕緊出來,孩子已不見,衝出去,萬幸孩子還沒進電梯,電梯裡的那隻萬惡的手還企圖拉孩子!人販子太猖獗了,誰給了他們那麼大膽子!



我們隨便翻翻新聞,兒童失蹤拐賣案例衝擊整個網絡。面對這些我們應該為社會和孩子做點什麼?希望我們每個人,當地部門注重起來。為了千千萬萬家庭免於悲劇,有孩子的繼續加大力度給孩子普及這方面的安全知識,實地演習!路人甲乙丙丁,
人心冷漠助長人販子正大光明搶孩子的手段。

看到注意身邊這類事件,不當麻木的看客,對這類事追究到底!


靜靜觀天下


我覺得應該!本來就是道德上所不能容忍的,更加超越了法律的底線。對於這種知法犯法的人,為什麼不可以用極刑來制約?這種反人類的東西,就不能放縱!!

從父母的角度來講:孩子是他們的婚姻的結晶,是用他們後半生精心呵護的寶貝。這樣的做法,不僅是對孩子是一種巨大的傷害,對孩子父母更是一種不可磨滅的傷害!這種做法與殺人無異,為什麼不能處以極刑?

從人販子的角度講:這是道德的淪喪,人性的泯滅!知法犯法,罪大惡極!最可恨的是販賣兒童的主謀!有這樣的想法就是一種犯罪!更何況還發生了這麼多的事情!如果沒有鐵律的制約,怎麼保證不會再次發生?!這是禁區!一定要從根本上扼殺!

從法律的角度講:知法犯法,知錯還犯!如果這種行為都沒有嚴格的制約,這法律也形同虛設!不被在乎的法律,還有什麼法律可講?!

還有就是,那些人販子拐了兒童之後,對兒童各種殘害,並且拋棄街頭讓他們成為換取人們同情,並轉化為金錢利益的方式,比極刑還可怕!






末日的回想


我也來說一下這個問題。對於拐賣人口的當然要重判,至於是否都判死刑,我個人認為,還是要依據情節是否惡劣,給予量刑為妥。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人們的生活剛有了一點起色,就開始出現了拐賣人口的風潮。這時候主要是婦女拐賣。正所謂有需求就有買賣。以保定地區為例:

每一列從雲貴川過來的列車到站,在車站等待的接車人員就像趕大會一般。有人專門從事在雲貴川一帶拐騙,有人負責往回帶,接站人員負責批發售賣。而被拐賣的婦女情況各異,有的是騙婦女私奔來的;有的是領著來做生意看市場的;有的是答應找工作的。等等,什麼理由都有,關鍵是隻要把人帶到保定。保定當地人當時看到婦女評價好壞基本都是用價格表示的,一般的大概一千元,最貴的,二十歲左右,長的漂亮的姑娘最多也就兩千塊錢不到。為什麼會這樣呢?這與當地的風俗有很大的關係:一個男子如果與當地的女子要想結合,從定親到結婚,總共下來普通的都要花費六七千元錢不止。這和買一個女子結婚差距太大。當時一個普通的職工工資平均也就四,五十元錢。四,五千元是什麼概念?想必這不用筆者算了吧?如果是這樣普通的拐賣,把雲貴川偏遠地區的婦女拐賣到生活條件較好些的地區,抓住這些販賣人口的罪犯就殺掉(判死刑),這未免有些過重,這與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是相悖約。實際情況是,有些鄉村裡,這些被拐賣的婦女涉及到每個家庭。幾乎能佔到已婚家庭的一半以上。我要說的應視情節是否嚴重惡劣,予以相應的刑罰。這就需要了解,一個婦女在原籍被拐騙出來以後所經歷的環節能充分顯示出來:

舉一個例子。湖北武漢的小芳(化名),年令二十八九歲,長相姣好,皮膚白細。因為是農村戶口,到城裡是個體戶。在武漢賣水果。被一個保定地區的人騙了說河北的鴨梨非常好,而且非常便宜。不知世間人心的險惡,加之當時又是從計劃經濟剛開始轉型,且83年嚴打過去不久,所以就很放心地和騙子一起來到了保定地區新樂縣。騙子(暫且稱其為甲)甲安排她住在了一個小旅店,甲早出晚歸,說是給她聯繫貨源,且騙小芳說一旦看好貨,她就可以隨車回武漢。還誘惑她說,要是順利,甲可以專門在河北為她組織貨源,小芳專門在武漢批發零售。人生地不熟的小芳,憧憬著美好的明天,在甲的名種誘惑下,也帶著感激的心思,難免被甲哄進被窩。二人發生了關係。天真的小芳以為,我都和你上床了,甲肯定不會待她賴。沒想到一週以後,甲領來了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乙,甲說乙就是承包果園的,有很多梨子正等著出售,要小芳和他們一起到林場看看,如果相中了,就找車裝貨,這樣還能跟上中秋節前的銷售。信以為真的小芳,跟著二人坐車,轉車,折騰了一天,到天將近黃昏時,才到一個村莊。小芳早已迷三倒四,加上又困又累,在這個村裡到了一家住下。小芳不知甲什麼時侯不見了。乙騙她說,甲到這個村另一家,也是種梨的,再聯繫一些,這樣能保證貨源充足。第二天小芳睡醒,卻發現屋門在外也鎖上了。充滿恐懼的小芳使勁地拍門。很快,乙就來到門前,根本不再遮攔地對她說:甲已經將她賣給了自已,拿著一千元錢咋晚就走了。恐懼,不知所措,給乙說好話求放過,沒有任何效果。哭,喊也沒有絲毫作用。乙只是對她說,既然這樣啦,就老實地在這裡好好當媳婦。小芳無奈只好打算找機會逃走。夜幕降臨,乙來到房間,有人從外邊重新將門鎖上。屋裡除了一個坑和坑上的被褥,沒有其他的東西。躺在坑上的乙,對著縮在牆角的小芳各種威脅利誘,小芳只是哭泣。不耐煩的乙,說了一會兒就自顧自地酣聲漸起,只是臨睡前對小芳說:什麼時候願意了,什麼時間給飯吃。不然憑什麼給她吃飯?第二天一早,乙出門去了,留下小芳在屋裡,門仍然在外鎖上。一白天,沒有人理她。但只要她拍門,搖幌門,就會有一老頭上前問她是否想通了,是否同意了。小芳不說同意,就一切歸於寂靜。到了晚上,乙照樣來睡。繼續做工作。餓的心慌的小芳仍然堅持著。一夜過去,又一個白天,等到夜晚,乙回來再問小芳時,飢渴難耐,幾乎脫力的小芳屈服了。乙且不管已經幾乎餓昏的小芳身體如何,先和她發生了關係,然後才給小芳端來飯菜。第二天,早上吃過飯後,乙出門去,依然將門從外邊鎖上,仍然有個老頭看著。就這樣,小芳在乙家中一個多月,天氣也逐漸的冷了起來。只穿了一條牛仔褲,上身只穿了一個薄尼龍衫的小芳早晚已經承受不了這北方的寒冷了。只能是吃喝拉撒都在那一間屋裡,晚上陪乙睡覺。其問她不斷地求乙能放過她。當乙明白了她的心思,又瞭解了她湖北還有兒子,更因為小芳還是高中畢業的。噩夢就陸續降臨到小芳頭上。她又被加價二百元,以一千二百塊賣給了丙。在丙家中一個多星期,被強姦後一千四賣給了丁。如此輾轉,最後兩千元,在元旦前賣給了曲陽縣的庚。在庚家中時,天氣已經非常寒冷了,小芳仍然是下身一條牛仔褲,上身一個很薄的黃色尼龍衫。這之前都是被先奸後賣。在庚家,庚的做法更厲害,天氣那麼冷,他居然不燒坑,晚上睡覺自已裹著被子,幾乎凍僵的小芳,只能為了活命,鑽進庚的被窩。庚說,他沒有逼小芳,是小芳自己鑽進他的被窩的。一進被窩,難免被強姦。可庚說小芳是自願的。在庚家住了半個月左右,庚也想將她再賣掉。但小芳的年令和長相,在當時當地,已經是高價了,很難再出售。但庚不願意“貨物”砸在自己手裡。就四處聯繫,這被打拐辦的線人舉報,曲陽刑偵隊將小芳解救出來,庚被依強姦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小芳雖然被解救出來,可她在那將近五個月中,經歷的殘酷折磨,成了她不堪回首的噩夢。

這是一個真實的事例!這個案例中的甲、乙、丙、丁、戊、己、庚等的行為,無疑是惡劣的。然而無論是從法律規定上,還是社會與論,道德層面,這幾人所犯罪行,應該都罪不至死吧?但是該等人犯,如果是累犯,或者同類犯罪行為還有多起,那麼應視其情節判以極刑。

這個事例只是從受害者小芳個人的損害層面去說,倘沒有論及其家庭和社會的危害。今天先舉例說了拐賣婦女們案例,明天接著說拐賣兒童的罪刑進行回答。

網友們,您對於這一案例中的犯罪分子認為該如何定罪呢?不妨說出來,讓我多學些,開闊下我的眼界。








安如磐石13


第一、古往今來,故意殺人案件雖然談不上都是死刑,但是你會發現,故意殺人案件從古至今,甚至到今天還依然存在,這說明至少死刑並不會徹底遏制住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二、為什麼我說人販子有可能會在拐賣兒童的過程中採取極端手段,因為倘若一旦拐賣兒童即判處死刑,那麼不客氣的說故意殺人罪尚且有死刑以下的判罰,不排除人販子為了避免自己的刑事責任,所幸避重就輕,直接採取故意殺人的手段試圖掩蓋自己拐賣的嫌疑;

第三、我覺得促使拐賣行為發生的根本原因還是因為有人在試圖購買兒童,而購買兒童的人多半都是沒有子女或者想要夫妻無法生育想要個子女為自己養老送終,所以想要徹底根治拐賣行為的發生,與其在事後進行追責,不如在事前進行杜絕。應當對試圖收買被拐賣的人進行嚴厲打擊,才能夠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這部分市場的存在。

第四、被拐賣的兒童大多都是犯罪分子趁兒童獨自外出的情況進行的拐賣行為,所以這也提示我們家長,出門在外既要看好自己的財物,更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財物丟了還可以再賺,但是孩子丟了,一個家庭確實很有可能就徹底毀了。


麋鹿說法


自從做了父母,每次看到有孩子拐賣的新聞出現,就不禁心如刀割。都是做父母的,看到那些承受錐心之痛的撕心裂肺的父母們,也是感同身受。所以從個人心裡講,我是絕對支持把這些惡行累累的人販子處以極刑的。


販賣兒童的罪行實在太過於惡劣,這種犯罪行為造成的三大惡果,無論是對孩子,對家庭還是對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都是無法估計的。不用嚴刑難以起到懲戒作用,難以制止對社會和家庭造成的損失。

一、首先是對孩子的殘害。拐賣孩子的行為直接導致孩子的人生軌跡發生重大變化,說是改寫孩子人生一點都不為過。買孩子的通常都是一些愚昧貧窮的人,正常有良知的人怎麼能幹出這樣的事情。孩子被拐賣後無疑就從天堂直接跌倒了地獄。更慘的是有些孩子被賣到一些乞討集團裡,被故意弄殘廢換取別人的憐憫騙錢,這些本該無憂無慮幸福成長的孩子就不得不承受這種本不屬於他們的慘絕人寰的人生災難,終生在痛苦與絕望的掙扎中度過。這種令人髮指的罪惡與謀殺何異,甚至比謀殺更惡劣,看看這些孩子的慘狀,這些作惡的犯罪分子雖千刀萬剮不足以平民憤。前段時間網上一個母親看到已經被弄殘廢的孩子在街上乞討,哭喊著要媽媽救救自己而這個母親不敢相認,這樣的人間慘劇背後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這些禽獸不如的人販子。


二、對家庭的毀滅性打擊。 每個幸福的孩子的背後都是一個幸福的家庭,哪個孩子不是父母的心頭肉。而一旦孩子被拐,則會直接讓一個家庭直接從幸福的天堂徹底跌入痛苦的無底深淵。偷人孩子就是挖人心肝,多少父母親人不得不天天以淚洗面,每夜在無盡的痛苦中煎熬。多少家庭為了找回自己的孩子傾家蕩產,支離破碎,雖然知道希望渺茫還是在苦苦堅持。更有甚者有的父母在絕望中崩潰患了精神疾病,受不了這種打擊而自殺的父母也不鮮見。這種惡劣的後果就算把人販子凌遲都不會有一個父母反對。

三、對社會的惡劣影響 拐賣兒童頻發不得不令所有父母都緊繃神經,誰敢保證這樣的慘劇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而這種事情總是防不勝防。所以人和人之間紛紛築起高壘,對所有陌生人嚴防死守。這種恐慌給社會造成的壓抑才是無形的,人和陌生人的信任通通蕩然無存。社會就越加冷漠無情。所以為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也要對這種罪大惡極的行為進行嚴懲,即使極刑也不為過。

以拐賣兒童為題材的電影《親愛的》和《失孤》


朱鐵平


說點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吧!一般偷小孩會給孩子不停的吃鎮靜劑,達到不哭鬧的目的,一直到達目的地,有的可能幾千公里,到了孩子的智商絕對被大打折扣甚至傻掉。拐賣婦女也是一樣,人販子頂上年輕婦女或女孩,然後通過各種手段將女孩騙上車,威逼毆打給女孩吃藥,這種藥直接刺激大腦使人昏睡並且失去記憶,一般會把女孩賣到深山裡,那種地方不通車,一般要走十幾個小時甚至兩三天的山路,由於是成年人,人販子會超大計量給女孩服用鎮靜藥,等到稍微清醒就繼續給吃,直到送至買家,買家付了錢(幾萬甚至十幾萬,這些錢是山裡人幾輩子才攢下的,甚至有的還要東湊西借,負債累累),買家會把“新娘子”放進地窖裡,地窖一般分為兩層,有隔音效果。地窖底層會有碾盤,把女孩的手腳用鐵鏈綁在碾盤上,然後蓋上蓋子,花錢買妻的只為能傳宗接代,女孩在地窖裡直到生孩子才能在幾個人的看護下生產,然後再被放回地窖,時間長了沒病也被逼瘋了。一直到家裡人認為不會跑的情況下才能放出來。朋友的朋友(暫時叫小丫吧。)回老家,家就在大山裡,爺爺是退伍幹部,以前還是個師長。回去後村裡有女人看到外面的生人,以為是找她的,半夜去了好幾次,被抓到後打的半死。第二天小丫就和父母爺爺回市裡,走到半路又碰見一個女人攔車,司機沒敢停,然後小丫一直難過,非要纏著爺爺去縣裡報案,到縣裡,縣裡公安局說這裡有很多這種情況,女孩早早都去城裡打工了 ,男孩子得留下守家種地,百分之八十以上找不到媳婦,只得通過各種渠道買妻,越買越窮,有的家裡祖孫三代都是買的媳婦。縣裡打擊了好多次,可是這些女人要麼是傻子,要麼是瘋子,根本沒辦法溝通,也不知道自己家在哪裡,所以給解救工作帶來非常大的麻煩,況且山裡警力非常有限,大部分村民十分不配合,又不能開槍,所以經常有民警被打的頭破血流,還根本找不到隱藏的地方。這件事最後就不了了之。所以抓到拐賣婦女的必須得吊死在城門樓上示眾。


你幸福我快樂9119040


謝謝悟空小秘書,謝謝友友的邀請!人販子是罪大惡極。

我曾經看到一個報道:一個老奶奶飯後帶著小孫子到廣場散步,不幸被人販子盯上了,小孫子被拐走了。面對兒子兒媳的指責,老奶奶是又悲痛欲絕又自責不已,精神變得非常恍惚,每天拿著小孫子的照片在城市裡尋找,逢人就問。

而孩子的父母更是度日如年,專門辭去工作大範圍的尋找兒子,精神瀕臨崩潰的邊緣。家庭變得支離破碎,毫無生氣。

最大的罪魁禍首就是那些把自己的慾望和享受,建立在別人家庭痛苦之上的人販子,令人深惡痛絕的人販子。

往更深層次來講,“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那些沒有孩子,對孩子有需求的人群,助長了人販子的犯罪心理。和那些直接或間接的參與販賣孩子的行徑,把自己的慾望和享樂強加於別人的痛苦之上的行為的人,同樣應該給予狠狠的譴責和法律的懲罰。更為令人髮指的是,有些人販子把拐賣來的孩子倍加折磨,殘害他們的肢體,把孩子當做掙錢的工具,逼迫他們沿街乞討,動則打罵摧殘,簡直生不如死。



本來幸福快樂的家庭,就這樣被人販子摧毀了。對人販子的懲罰,社會大眾都是認為施以死刑才大快人心,才足以平民憤,我的心情也是感同身受。

但我個人覺得,我們是法治社會,對拐賣人口這些現象,我國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也有相關規定,不同的情節有不同的判決,情節特別嚴重的,也是給予判處死刑的,還是依法行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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