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違規經營怎麼辦?國資委明確72種責任追究情形

央企違規經營怎麼辦?國資委明確72種責任追究情形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國資委日前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對於《辦法》出臺的目的和意義,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一是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二是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加強和改進央企國有資產監督工作。

針對責任追究範圍的界定,《辦法》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集團管控方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准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准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對國家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五)對國家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風險管理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購銷管理方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採取有效保全措施。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資金管理方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託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佔、盜取、欺詐等。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範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範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鑑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迴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並採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投資併購方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併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併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併購價款。

(八)投資併購後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參股後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採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改組改制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鑑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後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境外經營投資方面:

(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五)違反規定採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六)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據上述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考慮中央企業規模、效益等實際情況,借鑑部分地方國資委、中央企業已出臺的相關制度和實際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將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程度劃分為: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

在責任追究處理方面,《辦法》規定,在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

此外,為了保護中央企業廣大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辦法》明確建立有關容錯機制。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了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幹事創業積極性的有關原則;二是借鑑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等關於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從輕或減輕處理”的7種情形和“免除處理”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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