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爲承包工程一男子帶頭尋釁滋事 獲刑三年六個月

以案说法|为承包工程一男子带头寻衅滋事 获刑三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为承包工程一男子带头寻衅滋事 获刑三年六个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及中央12號文件精神,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按照省檢察院和區委的部署,積極開展“創造一流營商環境、強化產權司法保護、服務自貿區(港)建設”專項活動,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收集梳理有關營商環境、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例,本期小編為大家介紹一起尋釁滋事案。

案件回顧

2016年9月,北京桑德環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桑德公司)承接了位於海口市龍華區龍昆南路延長線美舍河北岸河道淤泥清理工程。被告人梁某為從該項目中獲得工程,多次到現場用口頭威脅、恐嚇等方式阻撓桑德公司施工。2016年9月13日8時許,梁某夥同薛某又到工程現場阻撓施工,並與桑德公司的項目承包人及工人發生爭執。由於索取工程未果,兩人離開現場。

回家後,梁某糾集了被告人鍾某、薛某某、吳某、陳某、王某等人,攜帶砍刀、槍支等兇器,再次回到美舍河工程現場,毆打現場施工人員顏某、宋某、餘某、陳某等人,致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隨後上述被告人又打砸停放在施工現場附近的五輛汽車和一輛工程用挖掘機。經鑑定,損失共計為人民幣41499元。

案件受理後,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為由批准逮捕了梁某等人,並向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梁某、薛某、鍾某、薛某某、吳某、陳某、王某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梁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後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支持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以梁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薛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鍾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薛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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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上述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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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本案中梁某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在桑德公司正常施工時,多次恐嚇威脅公司員工,妄圖迫使桑德公司將部分工程交給其承包。在獲取工程未果後,糾集多人到現場,隨意毆打施工人員、打砸工程財物,侵犯了桑德公司的財產利益、施工人員的人身利益,更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上述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加之梁某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同時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

當前,海南自由貿易區(港)的各項工作正全面展開,各大項目也在穩步推進。個別不法分子為了達到非法目的,阻撓破壞項目施工會有發生。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施工單位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注意收集證據並保護施工人員人身和項目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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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李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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