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有的人在賓館自殺,法官會判賓館賠償呢?如果是華山跳崖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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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華山事件,我在第一時間也得知了。因為我本身就在西安嘛。這次事件是一男子在華山索道上突然解開安全鎖,而後縱身一跳,結束了這一生。很明顯這是自殺事件。但是華山管理處需不需要賠錢給家屬呢?這到底跟賓館自殺事件有何不同呢??

首先,涉及方面不同。華山作為有名的旅遊景點,它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死亡而使得人們不再去。而賓館不同,如果一個賓館死人了,被媒體報道出來後,試問大部分人再有一定選擇餘地的情況下不會選擇這個賓館了。

第二點,自殺自殺,是自己的自願行為。在賓館自殺,不可能及時發現,有可能要過幾天才行。作為家屬來說,誰能夠忍受這樣的事情。跟賓館索賠,賓館也會想趕緊息事寧人。不願意去折騰。而華山不一樣,打官司可以。被媒體報道也可以。因為這根本就不屬於我自身的責任。

很難想象當時這名男子在想什麼,生命只有一次,一個人連死都不怕,為何還要怕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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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自殺行為都不應該由他人來為死者的行為承擔責任。

這個事情一定要分清楚什麼是自殺,什麼是意外。如果判定是自殺他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意外那就不一樣,比如說:一個人在賓館跳樓自殺,如果賓館的窗戶沒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法院很可能判賓館的責任。如果賓館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但是被死者自行拆卸,發生的跳樓自殺,可以說賓館一點責任都沒有。所以說這就是現在大部分的賓館的窗戶都只能打開一點點的原因,一是為了安全,二是為了防止跳樓事件。

在景區也是同理,如果景區各方面的安全警示都做的很到位了,安全保障措施也很齊全,是輕生者自己刻意解除安全防護用具,做出自殺行為,那景區就沒有責任為輕生者的行為負責。就像這次華山長空棧道發生的事情一樣,景區是沒有責任和義務為輕生者行為負責的。

假如這次華山長空棧道事件不是輕生,而是景區提供的安全護具有問題,那無疑是景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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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賓館是私人所有的商業經營場所,賓館有履行保障入住旅客個性化消費人身安全的法律義務。如果有旅客主觀故意自殺,旅館如果盡到了提供正常旅客消費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不會承擔其它連帶法律責任……對於自然公園景區,則是公共場所,只要景區管理沒有出現安全設施的技術缺陷或者結構殘破,履行了保障公共場所正常狀態下基本安全防護和提供了明顯警示標誌的社會義務,對於無法預知的違反常理不可抗拒安全事故,景區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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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確實屬於自殺,而不是因為賓館或大山造成的死亡,那麼,賓館和大山都不應該對死者賠償,而且還需要死者的監護人或繼承人,賠償死者給賓館或大山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這才是公平公正平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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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對入住的客人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如果賓館沒有盡到該義務,而客人又利用了賓館的安保漏洞自殺成功,賓館是要負一定責任的!但是法院一般也不會判賓館承擔太多責任!本人代理的一案例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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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主觀上是自己的主觀意識,沒有被害。

但是賓館是營業場所,一般對傳呼都有防護網,窗戶限開。

要是沒有這些安全出事,出了事賓館賠償。

要是可人在賓館摔傷,除故意或第三方責任外,賓館也需要賠償。

還有一種情況,家屬鬧事,賓館不願名聲外揚,就會賠一些為了不讓鬧事。

保險公司的公眾責任險,就是為了經營場所的公共安全責任所存在的。

華山事件,拿貨是自己解開安全鎖,自己跳下去的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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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責任比例要看當時人是怎樣的情況產生傷亡的也就是故意還是意外,賓館如發生意外就會佔主要責任,因為賓館提供的就是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至於提到華山跳崖事件應占次要責任,因為死者是自己的跳崖的,如果是索道斷裂引起的事故又不一樣,就如你在路上出現事故就要看是道路本身還是行人自己還是車輛還是自然災害引發的,總有一方為死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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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這個需要分清誰的責任,第一,在賓館裡居住賓館有義務給予你保障安全的義務。儘管你在賓館裡面出事或多或少的是賓館的原因,也可能是自己的原因,但是賓館還是會給你點人道主義補償。而華山事件是自己主關的原因,華山景區對此不應付太大的責任,從景區來講,可能還是會給點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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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鍵看涉事方是否做好必備的規定的防範措施,比如酒店,涉事酒店如果沒有按安全規定加裝安全設施或保護措施,出事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如果都有,那就沒事。這位跳崖的仁兄,明顯是自己解除安全措施,和明知道翻越鐵軌保護網跑到鐵路上會被火車碾壓致死是一個道理,這是主觀行為,與可觀存在無關,所以不用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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