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大連男童被電動遊樂車擠壓頭部重傷垂危!

2017年1月11日

4歲的男孩王某

在父母帶領下

在大連莊河華聯超市一樓的

一處兒童樂園玩耍時

突發意外

他被上下搖擺的電動遊樂車

擠壓頭部 重傷垂危

王某的家長將兒童樂園

及其所在超市起訴到法院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做出了終審判決

事件回顧

終審判決!大連男童被電動遊樂車擠壓頭部重傷垂危!

4歲的王某就是不慎被這樣一部遊樂車,擠壓到頭部。當時孩子從遊樂車座位上掉到了車體下,雖然現場工作人員立即關閉了遊樂車,但是孩子的頭已被擠壓變形。

終審判決!大連男童被電動遊樂車擠壓頭部重傷垂危!

在大連市兒童醫院重症監護病房住了整整37天,王某才脫離生命危險。孩子被診斷為腦疝、瀰漫軸索損傷、腦幹損傷、多發腦挫裂傷、顱底骨折、顱骨骨折、硬膜外血腫、顱內出血、左側巨大蛛網膜囊腫、左側眶骨粉碎性骨折、右側眶骨骨折、左側眼瞼皮膚裂傷、視神經損傷、鼻骨骨折。後來孩子又被送往上海接受康復和整形治療。王某被鑑定為五級傷殘,需要有專人陪護到18週歲。

事故發生後

莊河市安監局對這家兒童樂園進行了事故處罰:認定該樂園沒有遵守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事故發生,對其處以1萬元罰款。

賠償起訴

王某的家屬隨即將

兒童樂園及其所在超市

起訴到莊河市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259.7萬餘元

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兒童樂園作為遊樂場所應當對遊樂園內的兒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通過事故經過錄像看出,兒童樂園未對其場內設備採取安放圍欄或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亦未派專人在設備周圍進行安全保護,更未對兒童的家長就設備進行安全提示,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終審判決!大連男童被電動遊樂車擠壓頭部重傷垂危!

(出事地點)

雖然兒童樂園稱王某的母親在事故發生時正在玩手機,沒有全程陪同孩子,主觀上存在過錯,但並未提示全程陪同過程中兒童與家長之間的距離應該是多少,從監控錄像看,事故發生時孩子的母親一瞬間就跑到了孩子的身邊,因此,兒童樂園方面的理由不予採納。

法院一審判決:兒童樂園及所在超市連帶賠償家屬各項損失134萬餘元

維持原判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

家長 兒童樂園和超市

均不服判決

上訴至大連中院

孩子母親認為

兒童樂園的娛樂服務設施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能為遊玩的兒童提供安全可靠的遊樂環境,證明服務存在明顯缺陷;其早已明知兒童娛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情況,仍沒有設置護欄或專人看護,應該給予二倍懲罰性補償。此外,孩子還需要後續治療頭面部、眼部、鼻部等整容整形費用,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因此請法院支持原訴訟請求。

兒童樂園及其所在超市辯稱

園內遊樂設備是正規廠家生產,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至於遊樂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權威部門進行專門的檢測;其次,莊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事故調查報告並沒有認定兒童樂園存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這一行為;再次,就舉證責任來說,家長應該提供證據對其主張的事實加以證明,家長一審中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兒童樂園存在明知或者故意,自己應該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大連中院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是兒童樂園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二是對王某治療蛛網膜囊腫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支付期限的確定;三是超市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兒童樂園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王某年幼即遭受嚴重傷害,構成五級傷殘,並且後續還要面對整容整形等治療,必將遭受精神上的極大痛苦,一審判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適當。而華聯超市公司作為出租方,將場地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兒童樂園從事經營活動並引發安全事故,一審判決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7月2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V觀大連、半島晨報

美編:“新聞大連”孔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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