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YSL」商標被判損害法國知名品牌的馳名商標權益

申請註冊“YSL”商標被判損害法國知名品牌的馳名商標權益

編者按:圍繞著申請註冊使用在毛巾被、浴巾等商品上的第7450422號“YSL”商標,法國聖洛朗公司與浙江省杭州賓路服飾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展開了一場長達6年的商標紛爭。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聖洛朗公司據以引證的“YSL”商標構成衣服與鞋、帽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係爭商標的申請註冊致使聖洛朗公司對已經馳名的引證商標“YSL”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不應予以註冊並禁止使用。

圍繞著申請註冊使用在毛巾被、浴巾等商品上的第7450422號“YSL”商標(下稱係爭商標),法國伊夫聖洛朗股份公司(YVES SAINT LAURENT,下稱聖洛朗公司)與浙江省杭州賓路服飾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展開了一場長達6年的商標紛爭。

近日,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聖洛朗公司據以引證的“YSL”商標構成衣服與鞋、帽商品上的馳名商標,係爭商標的申請註冊致使聖洛朗公司對已經馳名的引證商標“YSL”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不應予以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此前作出的對係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的複審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同名商標引發跨類糾紛

據悉,聖洛朗公司主要經營護膚品、香水、服裝等商品,“YSL”是其時尚品牌“Yves Saint Laurent”的簡稱,中文譯名為“聖羅蘭”。1984年7月20日,聖洛朗公司在中國向商標局提出第225262號“YSL”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與第226462號“YSL”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的註冊申請,並分別於1985年4月30日與同年5月15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第25類衣服商品與鞋、帽商品上。

記者瞭解到,2004年至2010年期間,聖洛朗公司在中國對兩件引證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了廣泛持續的使用及宣傳,商標局、商評委曾在多個案件中認定兩件引證商標及“YVES SAINT LAURENT”商標使用在服裝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

此次引發聖洛朗公司異議的係爭商標,由潘某於2009年6月8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紡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毛毯等第24類商品上。2012年1月13日,商標局對係爭商初步審定並公告。

2012年3月22日,聖洛朗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主張係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其註冊和使用將會誤導公眾,致使聖洛朗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

2013年3月26日,商標局作出異議裁定,認為係爭商標構成對聖洛朗公司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鑑於聖洛朗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係爭商標如註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聖洛朗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據此,商標局裁定係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潘某不服商標局所作異議裁定,於2013年4月22日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經審查,商評委認為,係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兩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係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是,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兩件引證商標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已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可以認定兩件引證商標為服裝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難以將係爭商標與聖洛朗公司已經馳名的“YSL”商標進行區別,從而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係爭商標已經構成對聖洛朗公司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其註冊和使用將會誤導公眾,致使聖洛朗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據此,商評委於2016年8月25日作出異議複審裁定,對係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潘某不服商評委作出的複審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構成複製摹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係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呼叫發音、文字構成、圖案設計、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方面一致,構成相同商標。係爭商標所指定使用的紡織品等商品與兩件引證商標所分別核定使用的衣服和鞋、帽商品雖然分屬不同類別,但二者的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存在一定重合,可認定為關聯商品。兩件引證商標已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大量的宣傳推廣事實存在的情況下,潘某完全有可能對引證商標有所知曉。在此情況下,適用我國商標法有關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規定對聖洛朗公司的權利予以保護並無必要。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複審裁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複審裁定。

潘某和商評委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係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標識相同,已構成相同商標。係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紡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等商品與兩件引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的衣服及鞋、帽商品分屬不同類似群組,二者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未構成類似商品,故係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對於兩件引證商標是否構成服裝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聖洛朗公司所提交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通過聖洛朗公司長期、廣泛、持續的宣傳和使用,核定使用在衣服商品上的引證商標一和核定使用在鞋、帽商品上的引證商標二已經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係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的標識相同,構成對兩件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係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兩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雖然不屬於同一類似群組,但二者均系日常生活中的常見紡織品和日常消費品,在銷售渠道和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較大關聯性。相關公眾在購買相關商品時,容易認為係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進而減弱兩件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或者不正當地利用兩件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致使聖洛朗公司對已經馳名的兩件引證商標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潘某上訴,並撤銷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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