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敗訴的背後

2018年3月5日,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遠在自己的微信公號“法律101”上發表了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文章核心內容有兩點:1、經(程遠)查閱互聯網資料,鴻茅藥酒有著劣跡斑斑的違法廣告史。有媒體報道稱,近10年間,這款“治病強身”的神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鴻茅藥酒的違法廣告行為有:虛假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違法使用代言人,未經審查發佈廣告,含有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等等;2、鴻茅藥酒廣告中的“有效治療風溼骨病、關節疼痛、腎虧腰痠、脾胃虛寒、氣虛血虧”,並且對“有效治療”這四個字進行強調, 而《廣告法》禁止藥品廣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鴻茅藥酒對“有效治療”進行強調的行為是否構成上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

隨後,鴻茅藥酒公司在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起訴程遠,要求法院判令程遠道歉並賠償商譽損失1元。鴻茅藥酒公司認為,文章標題“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違背事實、誤導讀者、詆譭鴻茅藥酒商譽、貶低“鴻茅藥酒”品牌形象。

經審理,法院於6月13日宣判,認為原告鴻茅藥酒公司的訴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等規定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標題使用“廣告史劣跡斑斑”的評論性表述,系源於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已披露的“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史,措辭雖然尖銳,但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鴻茅藥酒廣告”為例,探討相關部門在廣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系被告人對加強食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的意見和建議,是對食藥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關注,應屬受保護的言論自由範疇,不構成侮辱、誹謗。同時,原告鴻茅藥酒公司作為知名企業,對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輿論監督理應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

法院判決中提到的言論自由權來源於《憲法》,《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的自由。程遠提及的“鴻茅藥酒”被通報違法2630次這一說法引自別的媒體報道,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查詢一下,就不難發現各地食藥部門對“鴻茅藥酒”涉及的違法廣告、虛假廣告的公告或通知,從這個角度來說,程遠說“鴻茅藥酒”的廣告史劣跡斑斑就算不是大實話至少也不是造謠更談不上侵害所謂的名譽權。

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裡,《憲法》沒說,其他法律也沒有提及,但《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程遠有沒有侵犯鴻茅藥酒公司的名譽權,仔細想一想,答案其實就在這個條款裡面。

文章來源:浙江雅新律師事務所 地址:嘉興市南湖區由拳路309號紫御大廈5樓

鴻茅藥酒敗訴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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