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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2016年3月,央視主持人李曉東使用建行信用卡龍卡消費了一筆18869.36元的款項,在還款日4月27日由關聯卡自動劃扣,但因關聯卡的餘額不足,有69.36元未還,到下個月的還款日利息竟達到了317.43元。後經李曉東向建行核實,原來,利息317.43元並不是按照未償還的69.36元為基準來計算的,而是以18869.36元為基準計算的。這種計算方法即所謂的“全額罰息(全額計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髮卡行規定的還款期限內還清所有欠款,不論已還金額有多少,髮卡銀行都將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額計算利息。

因不滿建行的“全額計息”條款,李曉東將建行告上法庭,一審李曉東敗訴,後其上訴,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建行全額計息的規則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透支利息即違約金應予以適當減少,於是撤銷一審民事判決,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多扣劃的253.75元。

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針對信用卡透支利息,該意見稿第二條中的兩個方案都有條件支持“按照未償還額計付透支利息”。方案一: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方案二:髮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髮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文章來源:浙江雅新律師事務所 地址:嘉興市南湖區由拳路309號紫御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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